行政行為效力不溯及既往

行政行為效力不溯及既往是行政行為不能適用於作出處理以前的事實,只能對將來發生效力。屬於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存在的理由:(1)保障公民權益。溯及既往就會影響到公民已經獲得的合法權益。(2)公共秩序穩定。溯及既往會造成公共生活的反覆無常,不利於公共秩序的穩定。

(2)公共秩序穩定。溯及既往會造成公共生活.的反覆無常,不利於公共秩序的穩定。(3)為了保證公證。溯及既往對於受處理人是不公正的,因它是用事後確立的標準對已發生的事情作出處理,等於要求公民遵守尚不知其內容的規則。法律有特別的允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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