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溯及既往

刑法不溯及既往是“刑法溯及既往”的對稱。刑法對於其公布施行前的任何行為均不發生法律效力。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受刑罰處罰以及刑罰的輕重,只能以行為當時所施行的成文法律來確定。罪刑法定主義的派生原則,也是解決刑法時間效力的原則。從實踐上看,完全採用這一原則的國家並不多見,通常把以下兩種情況作為例外:(1)行為後變更的法律,罪刑與舊法相同或輕於舊法時,適用變更後的新法。(2)對於非刑罰性質的保全處分措施,舊法未規定處以保全處分的行為,也可以根據新法對行為人宣告保全處分。

刑法溯及既往是“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對稱。刑法對於其公布施行前的任何行為均具有法律效力。解決刑法時間效力的一個原則。參見“從新原則“和“從新兼從輕原則”。學者們一般認為,刑法溯及既往不符合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但從輕溯及既往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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