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廢止

行政行為廢止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因具有法定情形而被依法定程式宣布廢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被修改、廢止或撤銷致使行政行為失去依據的時候,當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致使行政行為失去存在意義的時候,當原定任務或目標已經完成,行政行為的任務已實現的時候,行政行為一般被廢止。

被廢止的行政行為自被廢止之日起失去效力。行政行為因其法律或政策依據變化而引起廢止時,如這種廢止給相對人帶來較大損失的,行政機關應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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