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執行力

行政行為執行力是行政行為有效成立後,對其內容可以依法採取一定強制手段,使之完全實現的效力,行政行為的內容有為相對人設定義務者,該義務必須為相對人所履行,如果相對人不自覺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執行力存在是因為其代表國家,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但並不排除相對人聲明異議權。

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相對人對行政行為提出申訴或起訴後,對執行力的影響大體有兩種情況:(1)申訴或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規定:“當事人對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對食品控制的決定應當立即執行。”(2)申訴或訴訟期間暫緩執行。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的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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