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的內涵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將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訴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這樣一種程式性法律行為。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是一種行政程式,其核心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可能對當事人不利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法律設定一種程式來保障當事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權,當事人在此基礎上行使辯護權和防衛權,以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公正行使權力。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是行政公開原則行政處罰中的具體體現,也是現代行政程式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
  • 外文名:Procedures for advance no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 屬性:法律領域術語
淵源,種類,

淵源

作為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淵源於西方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Nature Justice)。在英國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則包括兩個最基本的程式規則:1、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力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意見,每一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2、任何人或團體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在美國法律上,1786年美國憲法制定後,自然公正原則即為其修正案所接受,形成了著名的“正當法律程式”(due process of law),告知被作為公正程式(due process)的重要內容。

種類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種類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劃分為兩類:一是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二是實際告知和推定告知。口頭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體藉助於口頭語言來實現其行為意思的方式。這種形式的優點在於簡便易行,直接迅速;缺點是缺乏文字依據,發生爭議時不易處理。所以,它僅適用於比較簡單的行政處罰案件,案情複雜、處罰較重的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則不適用。書面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體藉助於書面文字來實現其行為意思的方式。書面告知方式在實際執法中應是主流的告知方式,因為它不僅能清楚、完整地表述行政主體的行為意思,使當事人了解到其包含的有價值的信息,從而實現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的價值目標,而且書面形式解決了發生爭議時的證據問題。
從當事人是否真正知情角度,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方式可以分為實際告知和推定告知。實際告知是指行政主體當面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信息告知當事人。實際告知表現在口頭形式告知和書面形式告知的直接送達上,它能夠直接將相關信息傳達到當事人,為當事人所實際掌握,達到實際告知的效果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行政主體必須切實履行告知義務,二是當事人採取配合的態度。推定告知是指行政主體無法當面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信息告知當事人時,通過法定的其它方式實施告知,並據這種告知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推定已告知了當事人。在推定告知的情況下,當事人知悉行政行為的內容不是客觀上的實在狀態,而只是法律上的推定結果。推定告知是實際告知的一種補充,在適用上應確立一 種先後次序,在實際告知無法進行或需要很大的行政成本時,再採用推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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