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公正原則是英國行政法上支配行政機關活動的程式規則。包括兩個最基本的程式規則:(1) 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力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的意見,簡稱“聽取對方的意見”,這一規則要求行政機關:公民有在合理的時間以前得到通知的權利;了解行政機關的論點和根據的權利;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2)任何人或團體不能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公民在其權利和合理的利益受到行政決定的不利影響時,不僅有權為自己辯護,而且有權要求他的意見必須由一個沒有偏私的行政官員決定。自然公正原則原來是司法程式規則,後移用到行政程式中。其根本性質在於:行政機關一切對公民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權力都要公平行使。違反自然公正原則的後果視其分當事人的影響而定。一般講,對當事人有重要影響的行政決定違反自然公正原則無效;對當事人影響較小,違反自然公正原則則可撤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公正原則
- 重要原則:當事人不利的必須聽取他的意見
- 規則: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
- 釋義:“自然的是非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