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訴訟

行政案件訴訟是日本行政法用語。法院審理、裁斷行政案件的程式。在日本,解決行政爭議可由行政機關進行,也可由普通司法法院解決,由行政機關解決爭議的稱行政爭訟或行政訴訟,由法院解決爭議的稱行政案件訴訟。行政案件指關於行政法規的解釋與適用的訴訟案件。在明治憲法下,由行政法院處理行政案件,區別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在裁判管轄上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案件訴訟
  • 類型:日本行政法用語
在現行憲法下,兩者均由普通法院管轄,這一意義已經消失。但鑒於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審理行政案件必須根據行政案件訴訟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因此,區別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在適用哪種審理程式上仍然具有現實意義。行政案件訴訟通過正式的訴訟程式進行審理。正式程式包含三層含義:(1)裁判機關為獨立於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者機關;(2)保證當事人公開言詞辯論的權利,並根據法定程式進行證據調査;(3)裁判具有特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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