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式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就第一審行政案件所作的裁判,在其發生法律效力以前,由於當事人的抗訴,而對抗訴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式。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實行1審終審外,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即一個行政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而告終結的制度。第二審程式是繼第一審程式之後的又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式,與第一審程式既有區別又有聯繫。
第二審程式是為了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抗訴權和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而設定的,其發生的基礎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上的監督權和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所作裁判的抗訴權。第二審程式發生後,上一級人民法院就要繼續行使國家賦予的審判權,全面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作出終審判決或裁定,最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第二審程式並不是每個行政案件的必須程式。如果一個案件經過第一審程式審理,當事人在抗訴期限內沒有抗訴,就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式的發生,也就不需經過第二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可以糾正第一審裁判中的錯誤,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上一級人民法院監督和檢查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