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審判監督程式

行政訴訟中審判監督程式是簡稱“行政訴訟的再審程式”。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式。不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必經程式,只是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而且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才能採用的一種特殊程式,不同於第二審程式。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是原一審人民法院、原二審人民法院,也可是它們的上級人民法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訴訟中審判監督程式
  • 出處:《法學大辭典》
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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