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指南

行政訴訟就是“民告官”的訴訟。在我國,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並稱為三大訴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訴訟指南
  • 釋義: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依法作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訴訟活動
什麼是行政訴訟?
通俗地講,行政訴訟就是“民告官”的訴訟。在我國,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並稱為三大訴訟。
什麼叫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給予的制裁措施。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什麼是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有意見,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什麼是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害,由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造成的損害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應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構成行政賠償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
(2)必須是行為依法確認違法的。
(3)必須存在損害事實。
(4)損害事實是在執行公務、行使行政管理權過程中發生的,而且與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因果關係。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由該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由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打行政官司向何地法院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和二十條規定,打行政官司應向最初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經過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也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可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的,原告有選擇權;如果原告向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式,如果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複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理;同時受理的,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如已經申請行政複議的,在法定複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起行政訴訟需要什麼條件?
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是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實際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行政訴訟的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予行政職權的組織;
(3)符合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範圍;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原告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所謂“事實根據”是原告認為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理由。
何種情況下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針對下列事項提起行政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
哪些情況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訴訟中還有放棄、變更和鑑定人迴避的權利;(2)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應訴答辯的權利;(3)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迴避的權利;(4)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6)經人民法院許可,向證人、鑑定人和勘驗人員發問的權利;(7)經人民法院許可,查閱、複製本案庭審材料及有關法律檔案的權利,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8)查閱、改正庭審筆錄的權利;(9)在審判前,原告有撤訴的權利,被告有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10)在訴訟過程中有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利;(11)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權利;(12)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有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權利;(13)在法定期限內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抗訴的權利;(14)勝訴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權利;(15)雙方都有申請迴避權;(16)原告在庭審中向法庭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有權承認或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17)經允許,雙方均可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發問;(18)進行辯論;(19)作最後陳述;(20)有權查閱和補正本庭庭審筆錄。
如何寫行政起訴狀?
行政起訴狀應該以書面形式提交。起訴狀的主要內容有:
(1)原告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被告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況。
(3)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起訴的具體日期,最後起訴人要簽名蓋章。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得知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2)針對特定的行政行為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作出決定後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4)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何確定行政訴訟的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3)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5)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是否需要提交證據?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然而原告也不是都不需要提供證據,對於下列事實,原告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在行政訴訟中如何提交證據?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和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原告應當在開庭之日前或者法院指定之日提供證據,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法院依法不予接納。
提供證據應當製作證據清單,列明證據名稱、來源、證明對象、頁數等。除非提供原件確實不便,提交證據應當出示原件。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行政訴訟中,被告能否收集證據?
一旦進入行政訴訟程式,除非人民法院法院許可,被告不能為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而自行調查、收集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
能否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下列證據材料:
(1)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擬調取證據的內容;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如何申請迴避?
(1)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也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2)審判人員(也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迴避;
(3)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開庭不到有何法律後果?
履行各項訴訟義務是每一位訴訟參加人應盡的職責。當事人在收到法院傳票後,應當按時到達法院指定地點參加庭審。如果確有不可抗拒的事由發生,應當儘早通知人民法院以便重新安排庭審時間。根據法律規定,原告無正當理由兩次拒不到庭的,可視為自動撤訴;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對於必須到庭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拘傳的強制方式。而中途無故退庭等,或者申請退庭法院不予準許的,也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在什麼情況下,才能提起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再審,必須是發現這一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所謂確有錯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1)生效的判決、裁定以及行政賠償調解書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3)原生效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法規上確有錯誤;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再審必須由有審判監督權的組織提起。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人民檢察院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權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立案再審的案件,參照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監督程式的規定進行再審。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可以抗訴;原來是二審的,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的,按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準抗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再審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申請再審只能由當事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當事人近親屬要求申請再審的,法院應徵求當事人本人意見;本人同意的,以當事人名義處理;本人不同意的,不作申請再審處理。
申請再審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對個別書寫申請再審訴狀有困難的,可允許口頭申請,法院做出筆錄。申請再審要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並要具體提出所要求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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