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行為
1)對法律、法規、規章及黨和
政府的決定、命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輕微的;
2)因決策失誤,貽誤工作,情節輕微的;
3)工作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或人為設定障礙,歧視、刁難服務對象的;
4)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規定的工作期限內辦理有關事項;
5)對上級交辦的督辦件,超過督辦期內沒有辦結,又無正當理由,造成不良後果的;
6)瞞報、謊報、虛報、遲報突發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況、重要數據的,情節輕微的;
7)違反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結制、否定報備制、同崗(AB崗)替代制等規定,情節輕微的;
8)不遵守機關工作制度,經主管領導人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9)對上級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轉辦的投訴件,不認真查辦,故意拖延的;
10)其他需要給予行政效能告誡的。
上述規定僅為行政效能告誡的主要內容,並非全部內容,在實施中,主要應當結合行政效能監察的考評結果,分清責任,區分主體,實事求是地予以告誡。
程式
行政告誡按下列程式進行:
1)確定行政告誡對象。監察機關經過抽查或檢查,認定有關人員符合告誡的有關規定,確定為行政告誡對象。
2)填寫“行政告誡審批表”。擔任局級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需要予以行政告減的,由同級監察機關填寫“行政告減審批表”,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予以行政告誡。擔任正處級(含正處級)以下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需要予以行政告誡的,由監察機關直接辦理。
3)實施告誡談話。擔任局級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受到行政告誡的,由同級監察機關領導實施告誡談話。擔任正處級(含正處級)以下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受到行政告誡的,由監察機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實施告誡談話。
4)實施告誡。以“行政效能告誡書”通知被告誡人,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行政效能告誡書”等相關材料由告誡單位建檔備查。
5)被告誡人對告誡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效能告誡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做出告誡的監察機關提出書面複審申請。受理複審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維持或撤銷原告誡的複審決定,並給予書面答覆。被告誡人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向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書面覆核申請,受理覆核申請的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維持或撤銷原告誡的覆核決定,並給予書面答覆。
結果運用
1)行政效能告誡存入個人檔案。
2)行政效能告誡與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相結合,作為年終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之一。
3)被告誡者屬後備幹部,根據管轄取消其後備幹部資格或者建議取消後備幹部資格。
4)行政效能告誡與其他幹部考察結果結合起來,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5)凡公務員一個考核年度內被告誡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6)一個考核年度內被告誡兩次(含兩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稱職等次;被告誡三次的,依法給予政紀處分。
7)告誡期內扣除各類考評獎金。
8)行政告誡期間,被告誡人不認真改正錯誤或無明顯改進的,可延長其行政告誡期,延長期一般為一至三個月。延長期仍無明顯改進的,可依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調離崗位、降職、辭退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