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改進行政機關作風和提高行政效能規定》在2000.08.25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改進行政機關作風和提高行政效能規定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8.25
- 實施時間:2000.09.01
第一條 為切實改進行政機關工作作風和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廈門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改進行政機關作風和提高行政效能工作,堅持思想教育與制度建設、獎勵與懲戒、效能建設與監督檢查、勤政廉政與創建文明機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規,堅持依法行政,堅持公開、公正、效能的辦事原則,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
第五條 改進行政機關作風和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行政機關各負其責。
監察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實施。
第六條 實行行政機關效能建設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對本機關效能建設負有組織領導職責,本機關效能建設情況是考核其政績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依法履行各自職責,職責涉及不同行政機關的,為主負責的部門應主動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其他部門應積極配合,不得相互推諉,貽誤工作。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公示所屬各處室的職責範圍,職責涉及兩個以上處室的,應制定並公示辦事程式流線圖;職責涉及不同行政機關的,由為主負責的部門或本級政府指定一個部門牽頭制定並公示辦事程式流線圖。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上崗時,應佩證、置牌公開身份,證、牌應有本人相片及姓名、職務。
第九條 行政機關必須公開辦事依據、辦事紀律、辦事程式、辦事要求、辦事時限和單項職責的承辦部門及承辦人員、負責人姓名,還應無償提供各單項職責的辦事依據、辦事程式和要求的材料,以備索或備查。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允許行政管理相對人查詢與自身利益相關的辦事結果,但涉及保密內容的除外。
第十條 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事項的辦事程式須經過多個環節辦理的,應採取一個視窗對外的工作機制。
不同行政機關對同一事項的管理,提倡採取聯合辦公的形式。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必須實行辦事時限制度,凡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辦事時限的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辦事時限的,必須結合實際制定時限,公布於眾,公開向社會作出承諾,並向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備案。
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辦事請求在規定時限內沒有提出意見而又無正當理由的,視為同意,並予以補辦手續。但其請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的除外。
第十二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到行政機關辦事時,首位接受詢問的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告知經辦處室。經辦處室無人時,應告知經辦處室的聯繫電話。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承辦人應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告知規定的辦事依據、辦事程式和要求的全部書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辦理、是否手續完整、齊全。對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應馬上辦理,不能馬上辦好的應出具回執並告知辦事時限。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辦事請求不予辦理的,應向行政管理相對人說明理由,並向直接行政領導報備。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考勤和請、銷假制度,不得遲到、早退、缺勤,上班時間不得辦私事,有事外出,須事先報告上級領導,屬“視窗”單位的,上級領導要指定人員代辦其業務。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出差、請假或其他原因兩天以上無法上班的,要向直接行政領導匯報正在辦理的事項,做好交接手續,直接行政領導人要及時指定人員代行其職責。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違反規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承擔義務。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文明行政,和藹待人,不得刁難,嚴禁訓人、罵人。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遵守機關組織紀律,對上級機關和領導的決定、命令應堅決執行,儘快辦理,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不辦;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明確提出,上級機關和領導不接受的,按上級機關和領導的決定、命令執行。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實行績效考評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市、區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受理和調查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轄區內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投訴,根據有關規定建議所在行政機關或監察部門作出誡勉教育、效能告誡的處理。
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可以直接受理區機關效能投訴中心有權辦理的事項。
市、區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對投訴應當保密並認真辦理,限時答覆。
第二十條 市、區政府可以聘請機關效能監督員,對轄區內行政機關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巡視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區政府組織對本級行政機關效能建設情況進行評議。具體評議辦法由市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因辦事手續繁雜、職責不清、互相扯皮、效率低下,行政管理相對人反映強烈的,機關效能投訴中心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負責人說明情況,提出整改計畫,並限期實施。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的,由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責成糾正。
行政機關嚴重違反本規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的,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可以建議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或監察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可以建議監察部門提請同級政府追究該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誡勉教育:
(一)不佩證、置牌上崗,經指出不改的;
(二)首位接受詢問的機關工作人員不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告知經辦處室、聯繫電話的。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誡勉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效能告誡: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或者對符合規定、手續齊全又不能馬上辦好的事項不出具回執的;
(二)不允許行政管理相對人查詢與自身利益相關的辦事結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限內就所辦事項作出決定或者提出意見的;
(四)沒有指定人員代辦業務或被指定人員不履行職責的;
(五)違反規定要求相對人承擔義務的;
(六)刁難、訓人、罵人的;
(七)對上級決定、命令不執行的;
(八)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一年內被誡勉教育三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一年內被誡勉教育二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誡。
第二十七條 誡勉教育、效能告誡由監察部門或所在行政機關作出。誡勉教育、效能告誡材料存入單位人事工作檔案。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構成違紀的,由監察部門追究其政紀責任。
第二十九條 被通報批評的行政機關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
被效能告誡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一年內被告誡一次的,當年年終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一年內被告誡兩次以上的,當年年終考核應定為不稱職,所在行政機關可調整其工作崗位,符合規定辭退條件的,給予辭退處理。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服效能告誡的,可向同級監察部門申訴。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授權或接受行政機關委託,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廈門市政府1995年6月27日頒布的《廈門市改進行政機關作風和提高辦事效率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