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責任的劃分與承擔,第三章 效能責任追究的方式,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機構和程式,第五章 責任追究的範圍和內容,第六章 附則,
前言
攀枝花市機關效能責任追究辦法
(中共攀枝花市委辦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8年7月24日發布,攀委辦發〔2008〕1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效能建設,規範責任追究,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確保政令暢通,最佳化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上機關(單位)聘用、借調人員參照執行。
第三條 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機關工作秩序和效能,導致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尚未構成違法違紀的,依照本辦法追究其效能責任;法律法規或者上級機關另有責任追究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不依照規定程式、規定許可權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管理服務對象包括公民、法人和組織。
第四條 機關效能責任追究堅持從嚴治政、規範行為、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責任的劃分與承擔
第五條 效能責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
(二)間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協助配合直接責任者錯誤履行職責、發現直接責任者錯誤履行職責不阻止等,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責任的人員;
(三)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理的工作或者決策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領導責任的人員。
第六條 承辦人未經規定程式報批、錯誤報批或不依照審核、批准事項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等,導致過錯後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審核人、批准人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過錯後果發生的,根據情況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領導指令、干預,導致過錯後果發生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八條 上級機關違反規定改變下級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導致過錯後果發生的,上級機關負責人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 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進行處理。
第三章 效能責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條 效能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評教育;
(二)口頭告誡;
(三)責令作出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書面告誡;
(六)調離工作崗位等組織處理。
以上方式對責任追究對象可單獨實施,也可合併實施。
第十一條 對負有直接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口頭告誡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書面告誡以上處理。
對負有間接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口頭告誡、責令作出檢查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
對負有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口頭告誡、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書面告誡以上處理。
第十二條 效能責任追究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處理:
(一)一個考核年度內受到兩次口頭告誡以上效能責任追究的;
(二)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嚴重的;
(三)干擾、阻礙機關效能責任調查的;
(四)打擊、報復投訴人、舉報人的。
第十三條 效能責任追究對象主動、及時糾正過錯,未造成損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效能責任:
(一)管理和服務對象弄虛作假,致使機關工作人員無法正確行使職權的;
(二)因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規定、要求,無法認定機關工作人員效能責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響機關工作效能行為發生的。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機構和程式
第十五條 市、區(縣)機關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是效能責任追究的領導機構;市、區(縣)機關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效能責任追究的辦事機構。
機關效能監察投訴事項依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處理。各級機關接到投訴、舉報後,應及時審查是否屬於受理範圍,並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向投訴、舉報人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應安排人員調查核實,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節複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5個工作日。
上級機關必要時可直接辦理應由下級機關處理的效能監察投訴事項。上級機關發現下級機關對效能監察投訴事項處理不當的,可以責成其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變更處理結果。
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投訴、舉報,按《攀枝花市行政機關效能建設暫行規定》、《攀枝花市行政機關效能建設投訴受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追究效能責任,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責任人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給予書面告誡的,應將告誡決定送達被處理人員,並告知其申辯的權利和期限;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應責成被處理人員寫出書面檢查。
第十八條 書面告誡的告誡期為6個月。告誡期滿後,被告誡人應寫出整改情況報告,經告誡機關審核,確認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誡,並下達解除告誡通知書;仍不改正的,應延長告誡期,延長期為6個月。延長期滿後仍未改正的,應當對責任人加重追究責任。
給予工作人員採取其他組織處理措施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被處理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書面申辯。受理機關應在收到書面申辯之日起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決定的書面處理意見,並通知申辯人。
申辯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上述申辯程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口頭告誡以上效能責任追究的有關材料應當存入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文書檔案,處理決定送達被處理人員所在單位,抄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章 責任追究的範圍和內容
第二十一條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其效能責任:
(一)對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落實不力,影響政令暢通;不按規定公開辦事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式、承辦機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辦理結果和監督渠道,或不按公開承諾的內容履行職責,致使管理服務對象知情權受到損害;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不作認真負責解答、不按規定受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不說明、不轉送;對應辦理事項不辦理或有其他不作為行為;辦理事項過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門的事項,主辦單位不及時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或協商未取得一致,不報請上級領導、機關裁決或久拖不決;相關部門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本部門辦理事項完成後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對情節較輕的直接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令作出檢查處理;對間接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或口頭告誡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對間接責任者,給予責令作出檢查以上處理。對領導責任者,追究相應效能責任。
(二)對管理和服務對象態度冷硬、言行舉止不文明、不禮貌;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在規定時限內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對情節較輕的直接責任者,給予口頭告誡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處理,對間接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或口頭告誡;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者,給予書面告誡以上處理,對間接責任者,給予責令作出檢查以上處理。對領導責任者,追究相應效能責任。
(三)制定、發布違反上級黨委、政府方針政策規定的政策性檔案,或繼續使用已經廢止的規範性檔案的,對情節較輕的直接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書面告誡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對領導責任者,給予口頭告誡以上處理。
第二十二條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效能建設制度和內部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追究其效能責任:
(一)未按規定建立並執行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負責制以及失職追究制、視窗部門一次性告知制及信訪接待日制等制度;未嚴格執行檔案、公文公章等管理制度的,對情節較輕的直接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令作出檢查處理,對間接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或口頭告誡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對間接責任者,給予責令作出檢查以上處理。對領導責任者,追究相應效能責任。
(二)工作時間有上網聊天、炒股、玩電腦遊戲等行為;違反規定或不切合實際,要求機關、服務對象參加各種評比、達標、表彰、升級、考核、研討、培訓、訂閱報刊、購買圖書等出版物、刊登廣告或拉贊助等,為部門、小集體等謀取利益的,對情節較輕的直接責任者,給予口頭告誡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處理,對間接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或口頭告誡;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者,給予書面告誡以上處理,對間接責任者,給予責令作出檢查以上處理。對領導責任者,追究相應效能責任。
(三)對效能監察機構轉辦的投訴件以及職責範圍內的效能投訴不受理、不處理的,給予書面告誡以上處理。
第二十三條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行政審批應採用格式文本,行政機關未向申請人提供或收取格式文本申請書費用;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其申請的行政審批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受理後應開具受理回執而不開具;不按規定公開審批結果的,應責令糾正,對情節較輕的直接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令作出檢查處理,對間接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或口頭告誡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對間接責任者,給予責令作出檢查以上處理。對領導責任者,追究相應效能責任。
(二)違反行政效能電子監察系統有關要求;違反其他行政審批管理規定,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對情節較輕的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口頭告誡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處理,對間接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或口頭告誡;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者,給予書面告誡以上處理,對間接責任者,給予責令作出檢查以上處理。對領導責任者,追究相應效能責任。
第二十四條 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違反規定只徵收不提供服務或只提供部分服務;被徵收單位或個人對徵收提出異議時,不告知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以及其他違反徵收規定的,應責令糾正,對情節較輕的直接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令作出檢查處理,對間接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或口頭告誡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對間接責任者,給予責令作出檢查以上處理。對領導責任者,追究相應效能責任。
(二)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實施行政徵收的,對情節較輕的直接責任者,給予口頭告誡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處理,對間接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或口頭告誡;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者,給予書面告誡以上處理,對間接責任者,給予責令作出檢查以上處理。對領導責任者,追究相應效能責任。
第二十五條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和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效能責任:
(一)上級行政機關未履行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監督檢查職責的,給予直接責任者口頭告誡以上處理。對領導責任者,追究相應效能責任。
(二)發現本機關存在違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行為而未及時制止、糾正、處理或者隱瞞、包庇的,給予直接責任者責令作出檢查以上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市級各部門、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訂具體意見和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機關效能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機關工作人員效能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20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