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行政機關首問負責制度

攀枝花市行政機關首問負責制度
(中共攀枝花市委辦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8年6月10日發布,攀委辦發〔2008〕11號)
第一條 為最佳化發展環境,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機關效能和公共服務質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四川省行政機關首問負責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攀枝花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以及上述機關或組織設立的服務視窗(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適用本制度。
攀枝花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組織及人民團體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首次依照職責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首問責任人。
第四條 首問責任人對申請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確認登記等公共服務事項,了解政務、反映情況以及聯繫公務、履行協作職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辦事人員(以下簡稱辦事人員),應熱情接待、認真辦理或引導、跟蹤辦理有關事項。
第五條 首問責任人應當指導辦事人員填寫有關申報所需的材料。
第六條 首問責任人對屬於自己承辦的事項應立即接辦;對不屬於自己承辦的事項,應將辦事人員引導至承辦人,或將有關事項轉交承辦人;承辦人不在崗的,或承辦人一時不明確的,首問責任人應當代為接收、轉交,負責跟蹤辦理。
第七條 申請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確認登記等公共服務事項,對於承辦人不在崗或承辦人一時不明確的,首問責任人應當對接待辦理事項進行登記,註明姓名或單位名稱、住址、聯繫電話,辦理事項,所收材料的名稱、數量,以及首問責任人、承辦人、聯繫電話、處理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 首問責任人對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向辦事人員說明理由、告知該事項的具體負責部門和聯繫方式,並儘可能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九條 承辦人應當認真及時辦理有關事項,並將有關事項的辦理情況、辦理結果及時回復辦事人員。
第十條 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確定首問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並對本機關工作人員履行首問負責制度職責進行督促、考評。
第十一條 攀枝花市各級政府辦公室對本級行政機關履行首問負責制度實施監督、考評。
攀枝花市各級黨委辦公室對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組織及人民團體參照執行首問負責制度實施監督、考評。
第十二條 違反本制度的,依照《攀枝花市機關效能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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