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機關首問首辦負責制度(試行)

為進一步轉變機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機關效能和公共服務質量,營造優質高效的政務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河北省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河北省監察廳於2014年制定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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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名:河北省行政機關首問首辦負責制度(試行)
  • 發布時間:201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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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機關首問首辦負責制度(試行)
來源:河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 發布時間:2014-10-19 17:14
(2008年9月28日)
為進一步轉變機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機關效能和公共服務質量,營造優質高效的政務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河北省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檔案全文

第一條 首問負責制是指服務對象向行政機關諮詢政策及有關工作事項時,接受詢問的首位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告知、領辦導辦的制度。接受詢問的首位工作人員為首問負責人。首問負責人對諮詢事項認真解答、領辦導辦並承擔首問負責人責任。
第二條 首辦負責制是指服務對象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確認登記等公共服務事項時,受理或辦理該項業務的首位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處理、對事項辦理全程跟蹤並回復結果的制度。負責受理或辦理工作事項的首位工作人員為首辦負責人。首辦負責人對辦理事項全程跟蹤、協調、督辦並承擔首辦負責人責任。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省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本制度所稱工作人員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共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借調、聘用人員)。
第四條 對服務對象諮詢或申請辦理工作事項,首問負責人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履行如下義務:
(一)對屬於本人崗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一次告知諮詢事項的辦理依據、時限、程式、所需材料、相關手續等,依法受理、辦理申請事項。
(二)對屬於本機關其他崗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負責領辦導辦到具體承辦人員。
(三)對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事項,應向服務對象說明理由,對能夠確定該事項主管機關的,應當告知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並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五條 對服務對象申請辦理的工作事項,首辦負責人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履行如下義務: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規定程式,能當場辦理的事項,應當場辦理。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按規定程式不能當場辦理的事項,應當認真登記有關信息(包括服務對象姓名、單位、聯繫方式、申請辦理的工作事項、接收材料的名稱、數量等),並按規定時限要求對辦結日期作出承諾,辦結後及時向服務對象回復辦理結果。
(三)對申請材料、手續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補正補全的材料、手續,其中行政許可事項的補正補全應當書面告知。在服務對象補辦手續、材料過程中如有諮詢應及時給予幫助。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項,應當告知不予受理、辦理的原因,其中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對本機關落實首問首辦負責制負總責。各級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檢查首問首辦負責制落實情況,定期通報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辦理投訴。對違反首問首辦負責制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第七條 違反首問首辦負責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情節較輕的,給予口頭告誡、書面告誡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離崗培訓、調離崗位、免職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辭退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一)首問負責人態度蠻橫粗暴、不履行告知、領辦導辦義務致使應辦理的事項未能及時辦結的;
(二)首辦負責人對承辦事項應受理而不受理、未一次告知、逾時限辦理、未及時回復辦理結果的;
(三)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程式等實施行政許可或非行政許可審批的;
(四)違反首問首辦負責制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本制度由河北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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