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措施廢止

行政措施廢止是行政機關取消原來的行政措施,使其向後不再繼續有效,但不影響廢止前的效力。有權廢止行政措施的機關是作出行政措施的行政機關。廢止適用平行程式規則。行政措施的廢止分為創設權利的行政措施的廢止和未創設權利的行政措施的廢止。

一般而言,對於未創設權利的行政措施,行政機關可以隨時廢止。對於創設權利的行政措施,當所創設的權利為合法時,行政機關不能任意廢止,只在法律有規定之時,才能廢止;當所創設的權利為違法時,行政機關在利害關係人可以起訴的期間以內,有權廢止,一旦起訴的期間超過,違法的行政措施成為確定,行政機關不再具有廢止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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