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行政規章的決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行政規章的決定》在1997.11.10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行政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1.10
  • 實施時間:1997.11.10
經市人民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務會議同意,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的要求和新形勢的需要,市政府法制局牽頭組織各部門對1981年至1996年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302件,其中行政規章252件。
經過這次清理,並經逐件覆核,市政府決定廢止行政規章49件。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部分行政規章的主要內容與《行政處罰法》或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二是已被新制定的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代替;三是由於調整對象消失、適用期限已過、對某一特定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具體規定已經過時而自行失效。過去根據這些行政規章對有關問題作出的處理仍然有效。
為了使各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全面了解廢止的行政規章的情況,便於工作,現將予以廢止的行政規章目錄隨文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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