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辦法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辦法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辦法》是為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促進內部控制的持續改進,不斷提升內部控制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財會〔2012〕21號)、《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7月,《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7月
  • 發布單位:財政部辦公廳
  • 文號:財辦會〔2024〕25號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7月,《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促進內部控制的持續改進,不斷提升內部控制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財會〔2012〕21號)、《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本辦法適用於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各單位是指各部門本級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評價包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和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兩種方式。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是指各單位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結果、出具評價報告的過程。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是指各部門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整體情況進行評價、出具評價報告的過程。
第四條【基本原則】內部控制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貫穿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各個環節,涵蓋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相關業務活動和內部權力運行,綜合反映單位的內部控制水平。
(二)重要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在全面評價的基礎上,重點關注重要經濟和業務事項及高風險領域,特別是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的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
(三)客觀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以國家法律法規、制度規範以及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等為依據,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如實反映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採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客觀公正地評價單位內部控制水平。
(四)持續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形成定期評價、問題整改、最佳化提升的管理閉環,不斷提升單位內部控制水平。
第五條【單位基本要求】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結合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方案,明確相關機構或崗位的職責許可權,按照規定的程式、方法和要求,有序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單位負責人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部門基本要求】各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對本部門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實施覆核,並出具覆核意見。同時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細化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指標體系,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整體情況進行評價。
第七條【財政部門基本要求】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有關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情況,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部門,對其內部控制評價整體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各部門持續完善內部控制體系。
第八條【信息化要求】鼓勵各部門、各單位採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內部控制評價相關工作。
第二章 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
第九條【評價部門】各單位應當指定內部審計部門或專門機構(以下簡稱內部控制評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單位內部控制評價部門(崗位)應當與內部控制建設牽頭部門(崗位)相互分離。
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協助實施內部控制評價。為單位提供內部控制建設服務的第三方機構,不得同時為同一單位提供內部控制評價服務。
第十條【評價工作方案】內部控制評價部門應當制定評價工作方案,明確評價範圍、工作任務、人員組織、進度安排等相關內容,報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後實施。
第十一條【評價內容】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單位層面內部控制情況。包括議事決策機制、權力制衡機制、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建立與實施情況,以及其他補充指標;
業務層面內部控制情況。包括預算、收支、政府採購、資產、建設項目、契約等各類經濟活動和相關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與實施情況;
內部監督情況。包括內部監督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其他情況。包括單位收到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內部控制相關表彰、批評等情況。
第十二條【評價方法】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控制有關要求和本單位職能職責、業務特點,綜合運用詢問訪談、調查問卷、專題討論、穿行測試、實地查驗、抽樣和比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有效證據,對單位內部控制進行全面客觀評價。
第十三條【工作底稿】單位應當建立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評價工作應當形成工作底稿,詳細記錄執行評價工作的過程,包括評價方法、各項評價指標的內容、得分情況、評價結果及其認定依據、評價人員等。
單位應當妥善保管評價的有關檔案資料、工作底稿和證明材料等。
第十四條【評價得分】單位應當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指標體系》(附1),結合評價工作底稿,對每一項評價指標進行評價打分。所有評價指標的得分總和,即為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得分。
第十五條【評價結果】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結果採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劃分為優、良、中、差四個檔次。90(含)至100分為“優”、80(含)至90分為“良”、60(含)至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結果的認定應當符合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實際情況。單位發生與內部控制相關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內部控制評價結果下調一個檔次。
第十六條【評價報告】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控制評價得分和評價結果等材料,參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參考格式)》(附2),形成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報告基準日】單位應當以12月31日作為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基準日,並於基準日後3個月內完成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對外報送】單位應按照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在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時,報送經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指標體系得分情況等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主管部門覆核】各部門根據平時本部門管理與監督中掌握的情況和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底稿及自評得分情況,結合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審核工作安排,分級組織實施對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得分的覆核工作。各部門覆核發現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過程中存在未識別的內部控制問題的,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指標體系》中相關評分標準,調整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自評得分,形成《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覆核意見書》(附3),並及時向被評價單位反饋相關得分調整情況。經各級主管部門覆核調整後的得分,為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最終得分。
第三章 部門內部控制評價
第二十條【評價部門】各部門應當指定內部審計機構或專門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整體情況的評價工作。未設立下屬單位的部門不再開展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參照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對部門本級開展評價。
第二十一條【評價內容】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整體情況實施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部門在單位層面內部控制、業務層面內部控制、內部監督等方面的整體情況;
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開展情況和內部控制評價結果套用情況;
部門根據履職範圍和行業特點,自行制定的評價指標。
其他情況。包括收到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內部控制相關表彰、批評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實施評價】各部門應當在覆核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結果及相關材料的基礎上,完善《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指標體系》(附4),形成本部門的內部控制評價指標體系,並參考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程式和方法,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整體情況開展評價,形成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報告(附5)。
第二十三條【評價基準日】各部門應當以12月31日作為年度內部控制評價的基準日,並於基準日後5個月內完成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對外報送】各部門應當按同級政府財政部門要求,在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時,報送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指標體系得分情況等相關材料。
第四章 財政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財政監督檢查的主體】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同級政府各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財政監督檢查內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獲取各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結果和相關材料的基礎上,對各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整體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核查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反映的單位層面內部控制、業務層面內部控制、內部監督等方面情況;
核查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和內部控制評價結果套用情況;
核查部門落實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其他內部控制有關要求的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範圍和頻率】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結合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審核工作安排,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同級政府部門,對其內部控制評價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對於新設立的部門應當及時納入監督檢查範圍。
第二十八條【實施監督檢查】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採取查閱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資料、現場檢查等方式,對有關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被檢查部門反饋檢查結果。如檢查結果與內部控制評價結果不一致,可要求被檢查部門調整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結果。
第五章 評價結果套用
第二十九條【問題整改】針對內部控制評價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各單位應當認真查找問題原因,及時制定整改措施,進一步完善單位內部控制體系。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應當跟蹤有關單位的整改情況,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三十條【結果套用】各單位、各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內部控制評價結果的分析套用,將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預算安排、績效管理、財會監督的依據,作為監督問責、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參考。
第三十一條【與其他監督方式的協同】各單位、各部門應當加強內部控制評價與財會監督、巡視巡察、紀檢監察、審計等監督工作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和信息共享,形成監督合力,提高內部控制評價結果套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實施細則】各地區、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
1.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指標體系
2.單位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3.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覆核意見書
4.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指標體系
5.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起草說明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推動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加強內部控制,更好發揮內部控制在強化財會監督、防範化解風險、推動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現代化過程中的重要支撐作用,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財會〔2012〕21號)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近年來單位內部控制建設及實施情況,我們研究起草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關背景
2012年,為提高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財政部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財會〔2012〕21號),對各單位開展內部控制體系建設進行指導和規範,並對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提出總體要求。2015年,財政部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提出,單位應當按照內部控制規範的要求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2017年,財政部出台《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財會〔2017〕1號),要求各單位編制並報送內部控制報告,通過“以報促建”的方式,督促各級各類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總體來看,各單位對內部控制工作重視程度逐年提高,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但部分單位尚未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部分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單位也存在評價標準不統一、評價結論不客觀不準確等問題,沒有形成有效的內部控制工作管理閉環。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首次將內部控制寫入會計法,明確提出“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並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為各單位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2023年2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加強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的監督,督促指導相關單位規範財務管理,提升內部管理水平”;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建立權責清晰、約束有力的內部財會監督機制和內部控制體系”。因此,制定出台《辦法》,推動各單位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是貫徹落實新會計法和加強財會監督的客觀要求,同時也是通過“以評促建”方式,推動各單位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的重要舉措。
二、起草過程
(一)調查研究階段。2024年4月,在總結近年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研究分析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同時,借鑑了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和績效評價做法,吸收了有關中央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開展內部控制檢查評價工作的有益經驗,起草了《辦法》草稿。
(二)形成討論稿階段。5月,組織部分中央部門、各省(市)財政廳(局)有關負責同志,行政事業單位代表以及中介機構專家,對《辦法》的框架結構和具體內容進行專題研討,並根據研討會意見對《辦法》草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辦法》討論稿。
(三)形成徵求意見稿階段。6月,向部分中央部門、各省財政廳、高校學者以及中介機構專家徵求意見,聽取有關各方對《辦法》討論稿的意見和建議,並根據反饋意見對《辦法》討論稿進行修改完善。7月下旬,經財政部會計司技術小組審議通過後,最終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辦法》徵求意見稿共6章33條。主要框架和內容包括:
總則。明確了單位內部控制評價的目的和依據、適用對象、定義、基本原則、基本要求等內容。
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主要規定了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部門、內容、方法、程式、評價結果形成過程、報告報送、主管部門覆核等內容。
部門內部控制評價。主要規定了各部門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整體情況進行評價的內容、過程、報送等內容。
財政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監督檢查。主要規定了各級財政部門對同級各部門開展內部控制評價監督檢查的內容、主體、範圍和頻率等內容。
評價結果套用。主要規定了內部控制相關問題整改、結果套用與其他監督方式的協同等內容。
附則。主要規定實施細則、生效日期等內容。
此外,為配合《辦法》的有效實施,《辦法》還附有5個附屬檔案,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指標體系、單位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參考格式)、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覆核意見書、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指標體系、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參考格式)。
四、徵求意見的主要問題
我們擬重點就以下問題徵求意見建議:
1.《辦法》的框架結構是否合理?如果有不同意見,請說明理由,並提出修改建議。
2.《辦法》中基本要求、評價主體、評價內容、評價方式方法、評價流程是否科學合理?需要修改或補充哪些內容?請說明理由,並提出修改建議。
3.《辦法》附屬檔案中指標體系設定是否科學合理?需要修改或補充哪些內容?請說明理由,並提出修改建議。
4.對《辦法》有無其他意見和建議,請說明理由,並提出修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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