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藥零售,又稱為OTX模式,是指脫離醫院渠道,讓患者可以憑藉處方在零售渠道買到所需的處方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處方藥零售
- 別名:OTX
處方藥零售,又稱為OTX模式,是指脫離醫院渠道,讓患者可以憑藉處方在零售渠道買到所需的處方藥。
處方藥零售,又稱為OTX模式,是指脫離醫院渠道,讓患者可以憑藉處方在零售渠道買到所需的處方藥。1研究背景在國家藥品集采擴圍的背景下,藥品原有格局與商業價值鏈被打破重塑,原研藥、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以及中美同銷的品種,開始...
零售藥店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時是一個條例。條例內容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流通管理,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方便、及時,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
經營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批發企業和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商業企業可以零售乙類非處方藥。第九條零售乙類非處方藥的商業企業必須...
第二十一條 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銷售的處方藥應與處方內容一致,留存處方並記錄備查。特殊藥品、含興奮劑物質的處方藥以及含可待因成分的複方製劑不得直接銷售給未成年人。第二十二條 藥品零售企業未經衛生部門的批准,不得...
《市食藥監局五措並舉強化零售藥店處方藥監管工作》是2015年仙桃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為進一步規範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銷售行為,消除安全隱患,四月以來,市食藥監局採取五項措施,加強零售藥店處方藥監管工作。一是要求藥品零售企業加強學習...
《平台行銷-處方藥零售終端銷售理論與實務》是2014年中山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內容簡介 《平台行銷-處方藥零售終端銷售理論與實務》是中國第一部系統地研究平台行銷特別是處方藥零售終端平台行銷的專著,融匯了其近20年OTC實戰運作經驗,...
(八)機場、賓館可設定乙類非處方藥品專櫃。(九)經營類別: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經營範圍包括:中成藥、中藥飲片、化學藥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生物製品(不含疫苗)。經營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藥店零售技術》是由中國職業技術教育學會醫藥專業委員會組織編寫。全書共分為六個項目。項目一為藥品陳列與養護,詳解了藥品陳列的原則、方法與技巧等基礎知識;項目二為處方藥零售,根據工作流程,按照職業形象準備、環境準備、設施和藥品...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憑《藥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第七條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應配備2名執業藥師或...
另一方面,零售藥房銷售藥品的同時,還為患者提供各種服務, 零售藥房與一般消費品零售商不相同,是醫療保健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經營特點 我國的零售藥房類型 (1)零售藥房和零售連鎖企業 (2)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和經營...
第七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在其他商業企業或賓館、機場等服務場所設立的櫃檯,只能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第八條 通過GSP認證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方可跨地域開辦藥品零售連鎖分部或門店。(一)跨地域開辦的藥品零售連鎖分部,由配送中心和若干個...
第四條 對申請開辦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企業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告知承諾事項辦事指南,向申請人提供許可申辦業務指導。第五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收購、兼併、重組等業務,改變企業經營主體,但實際藥品...
(四)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在保證執業藥師對處方藥銷售實行有效審查、確認、簽字的基礎上,可通過“網際網路+”技術集中、遠程審核處方,每20家連鎖門店至少配備2名專職審方執業藥師,在農村等偏遠地區的連鎖門店按照分類情況僅需配備依法經過...
第六條 按照藥品零售企業經營範圍、經營類別、藥學技術人員服務能力及經營條件的不同,將藥品零售企業劃分為一、二、三級。一級零售企業:經營類別為非處方藥,設定區域為農村。二級零售企業:經營類別為非處方藥、處方藥(禁止類、限制類...
第十五條 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第十六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後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
藥品網路零售企業不得違反規定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個人贈送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第九條 通過網路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並實行實名制。藥品網路零售企業應當與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協定,並...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六是為推進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工作,加強零售藥店處方藥銷售管理,明確零售藥店違規銷售處方藥的法律責任,《辦法》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
第五條 通過網路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登記購買者的姓名、身份證號、收貨地址、聯繫方式,鼓勵採用人臉識別等技術對購買者身份信息進行驗真。實名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5年,且不少於藥品有效期滿後1年。第六條 藥品網路零售企業應當...
第三方平台為處方藥零售提供承接電子處方服務的,還應當建立並實施對簽約的醫療機構及其執業醫師合法資質核實制度。第七條 第三方平台通過省政務服務平台(省藥監局公布的備案渠道)進行備案。備案應當如實填寫備案信息,提交備案材料,並對...
僅從事乙類非處方藥零售活動的,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和承諾書後,符合條件的,準予許可,當日頒發藥品經營許可證。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技術審查和現場檢查,發現承諾不實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
網購處方藥將實行實名制管理。細則要求,從事處方藥銷售的藥品網路零售企業和第三方平台應當對購藥人信息實行實名制管理。網站首頁、醫藥健康行業板塊首頁和平台商家店鋪主頁,不得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籤等信息。處方通過執業藥師審核前,處方藥...
其形式主要是通過該企業門市部,銷售該企業非處方藥。直接銷售的另一種形式,是在城鄉集貿市場上農民可以直接銷售自采自種的中藥材。(2)間接銷售:是指生產企業通過流通領域的中間環節,藥品批發商和零售商,把藥品銷售給消費者——患者...
沒有取得藥品零售資質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通過網路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並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使用的處方進行電子標記。向個人銷售藥品的,還應當建立線上藥學服務制度,配備執業藥師,指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