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蘭州市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在2007.10.08由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10月08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4日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條 為最佳化城市發展環境,改善交通狀況,規範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行為,保障貸款償還,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登記的機動車輛以及進入市區城市道路行駛的外地機動車輛,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
本辦法所稱的車輛通行費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為償還城市貸款建設的道路橋樑貸款本息向機動車輛收取的通行費用。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工作。
市貸款建設路橋車輛通行費收費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負責車輛通行費的日常徵收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價格、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車輛通行費徵收工作。
第四條 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收費期限和收費站設定,按照省人民政府批覆執行。
第五條 車輛通行費徵收實行年票,月票和次票相結合的方式。
第六條 機動車輛註冊登記地為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西固區的,車主應當每年在車輛註冊登記日對應月份的前一個月到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辦理車輛通行費年票。
外地駐蘭辦事機構和長期在蘭行駛的外籍機動車輛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辦理下一年度車輛通行費年票。
第七條 機動車輛註冊登記地為皋蘭縣、榆中縣、永登縣、紅古區和外地註冊登記的車輛在進入市區時實行單項按次辦理車輛通行費次票,也可自主選擇辦理車輛通行費年票或月票。
機動車輛車主應當在每月1日至10日憑《機動車輛行駛證》正、副本到車輛通行費收費站辦理月票。
第八條 凡符合交費條件的其他車輛實行次票繳費,每進入市區一次均須購票。次票在城區3日有效,超過3日按每3日累計計算補辦次票。
車輛通行費次票由車輛通行費收費站辦理。經高速公路進入市區的機動車輛,由市人民政府與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與高速公路收費管理機構委託議定的高速公路收費站辦理。
第九條 對下列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
(一)懸掛軍隊、武警專用號牌的車輛;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懸掛“警”字號牌的車輛;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
(四)城市公車、市區計程車、農用車、城市環衛清潔車;
(五)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的車輛(包括插秧機);
(六)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
(七)在國家規定的綠色通道上運輸鮮活產品的車輛。
前款第四項規定免繳車輛通行費的機動車輛應當到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辦理免繳手續。
第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註銷登記、核發機動車輛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時,應當核實車輛通行費年費繳納情況,對未繳納車輛通行費年費的機動車輛,應當告知車主及時補繳。
第十一條 新車註冊、外地車輛轉入本市城關、七里河、安寧、西固四區的,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繳納本年度剩餘月份的、車輛通行費。
已繳納車輛通行費年費的車輛換牌、轉移登記、變更所有人的,車主應當自換牌、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辦理變更。
對轉出征收範圍或因事故、盜失、扣押(扣留)、報廢等原因造成車輛不能正常行駛的,由車主憑相關證明材料到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辦理補繳或退費。
第十二條 對不能按年度繳費或退款的車輛,由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按照對應剩餘月份實際收繳或按規定程式退還車輛通行費。
第十三條 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對繳納年票,月票通行費的機動車輛,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並配發與車牌號碼、類別相一致的車輛通行費年票、月票標識。
車主應當將車輛通行費年票、月票標識貼上在車前擋風玻璃右上角。機車車輛通行費標識應隨車攜帶,以備查驗。
第十四條 車輛通行費次票、月票徵收後不予退換。
車輛通行費年票、月票標識如有遺失或損毀,車主應當持《機動車行駛證》和繳費憑證到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辦理相關補發手續。
第十五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提供應繳車輛通行費年費車輛的車型、牌號、數量等相關資料,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繳費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與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批准後,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應當與委託代收單位簽訂代收協定,並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和受委託代收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委託代收協定。
受委託代收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代收協定足額徵收車輛通行費。代收單位代收的車輛通行費應與公路收費實施分賬管理,按日結算,通過指定銀行存入財政專戶,並及時向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提供車輛通行費收繳資料。
第十七條 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應當在車輛通行費收費站(點)顯著位置懸掛《收費許可證》,並公開收費審批機關、主管部門、收費用途、收費項目及標準、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車輛通行費應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各項規定,由市財政部門開設“車輛通行費專戶”集中管理,專款專用。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用於償還建設城市路橋貸款本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坐支或挪用。
車輛通行費實行計畫管理,年度還款計畫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車輛通行費的徵收管理應當接受市財政、審計、價格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車輛通行費的徵收、管理和貸款償還情況。
第十九條 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受市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車輛通行費繳納情況進行稽查和行政處罰。
車輛通行費收費稽查人員應當統一著裝,在稽查車輛通行費繳納情況時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文明檢查。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車輛通行費年票的,責令其15日內補繳車輛通行費,予以警告,並處以200元罰款;
(二)未按規定辦理車輛通行費月票、次票的,責令其補繳車輛通行費,予以警告,並處以5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轉借、冒用、偽造、塗改車輛通行費年票或月票的,由市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責令其補繳車輛通行費,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提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強行通過車輛通行費收費站的;
(二)故意阻塞車輛通行費收費道口的;
(三)阻礙車輛通行費收費人員、稽查人員執行公務的;
(四)其他擾亂車輛通行費收費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市路橋收費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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