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五路一橋”機動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試行)

《成都市“五路一橋”機動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試行)》在2002.12.24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五路一橋”機動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02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簡介,條目,

簡介

《成都市“五路一橋”機動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2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條目

第一條 為償還“五路一橋”工程建設貸款,最佳化道路資源,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成都市“五路一橋”收取車輛通行費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五路一橋”,是指三環路、天府大道、老成渝路成龍段、成龍路、成洛路、火車南站立交橋。
第三條 市“五路一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處負責“五路一橋”機動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費)徵收管理工作,委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代收。
市交通、財政、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五路一橋”機動車輛通行費的徵收實行年票制和次票制。
年票制是指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在籍的川A、川O牌號的各類機動車和外籍常駐本市的機動車一次性徵收全年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車費)的制度。次票制是指對外籍來蓉機動車按次徵收通行費的制度。
第五條 通行年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動車年檢時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一併收繳。
通行次費的繳納標準及收繳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新車入戶、車輛報廢和外籍機動車遷入等手續時,應當核實通行年費的繳納情況,對未繳納通行年費的機動車輛,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通行年費收取標準為:
(一)機車:80元/年?輛;
(二)一類車(8座以下轎車、吉普車、麵包車、旅行車,1噸(含1噸)以下小貨車):400元/年?輛;
(三)二類車(9座至30座客車,20臥以下臥鋪車,1噸以上至3噸(含3噸)貨車):600元/年?輛;
(四)三類車(31座至50座客車,21臥至30臥臥鋪車,3噸以上至5噸(含5噸)貨車,國際標準貨櫃車):1000元/年?輛;
(五)四類車(51座以上客車,5噸以上至15噸(含15噸)貨車,31臥以上臥鋪車):1200元/年?輛;
(六)五類車(15噸以上至25噸貨車):1500元/年?輛。
第八條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等五城區(含高新技術開發區)和龍泉驛區的機動車輛通行年費標準按全額收取;新都區、青白江區、雙流縣、溫江區、郫縣的機動車輛通行年費標準按全額的60%收取;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縣、邛崍市、新津縣、蒲江縣、金堂縣機動車通行年費按全額的30%收取。
第九條 經常出入本市行政區域的外籍機動車,可選擇按年票制或資票制繳納通行費。
軍用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免繳通行費。
第十條 已繳納通行年費的機動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並核發省交通部門統一印製的與該車車牌號碼、類別相一致的繳費標識。車主應當將繳費標識貼上在規定位置,機車的繳費標識應當隨車攜帶。
第十一條 繳費標識不得偽造、變造、轉借和冒用。
第十二條 繳費標識如有遺失或損毀,車主應憑《機動車行駛證》和通行車費的繳納憑證到原核發部門申請補領。
第十三條 徵收的通行費全額繳入市級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貸款。
第十四條 不按期繳納通行年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欠費,並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按以下規定並處罰款:
(一)不按規定貼上、攜帶年費繳費標識的,處50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變造、轉借、冒用繳費標識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繳費標識的,處同類車型應繳年費標準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收費站點收取路橋通行費的,依法予以取締。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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