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貸款建設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2006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6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公布,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貸款建設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6年0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5月08日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對貸款建設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的徵收管理,保證按期償還道路建設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貸款建設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建設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包括河灘快速路車輛通行費和外環路車輛通行費。
第四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政設施有償使用管理機構負責車輛通行費徵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價格、財政、交通、行政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在籍機動車輛和進入市區的外地機動車輛,除部隊、武警的專用車輛外,均應繳納車輛通行費。逾期未繳納的,每逾期1日加收應繳費額2‰的滯納金。
全年報停的車輛可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的報停證明予以免繳車輛通行費。
第六條 市區在籍機動車輛繳納車輛通行費實行年票貼花,進入市區的外地機動車輛實行日、月、季、年票貼花。
車輛通行費繳費憑證應妥善保管,隨車攜帶並按規定放置在醒目位置,車輛憑繳費憑證通行。
第七條 車輛通行費的售票工作由指定銀行和專門售票點負責。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車輛通行費繳費憑證。
第九條 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機構應當到價格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持證收費,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十條 徵收的車輛通行費應當專戶存儲,專項用於城市路橋償還貸款。
第十一條 對未繳納車輛通行費的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偽造、塗改車輛通行費繳費憑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工作人員和交通警察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30日公布,2004年9月24日修訂的《烏魯木齊市外環路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0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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