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八條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5年9月1日
《蘭州市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八條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蘭州市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八條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蘭州市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
第一條 為規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衛生監督,根據《消毒管理辦法》、《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規範》、《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和衛生部、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關於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衛監督發〔2010〕25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範。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地方各級工商行政...
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餐飲具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衛生行政部門檢舉或者控告。第四條 公共餐飲具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公共餐飲具採用物理消毒為主,包括煮沸、蒸汽、紅外線消毒等。也可以使用化學消毒劑進行洗滌和消毒。公共餐飲具清洗、...
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集中消毒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提供者公共餐飲具消毒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和體育、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文化和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公共餐飲具消毒監督管理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是指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為餐飲服務單位提供餐飲具回收、洗滌、消毒、包裝、儲存、配送等服務的活動。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市、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具集中消毒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從事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省相關食品安全標準、衛生規範,保證集中消毒的餐飲具衛生安全,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餐飲具集中消毒...
本辦法所稱餐飲具集中消毒,是指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以下稱集中消毒單位)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餐飲具回收、清洗、消毒、包裝、貯存、配送服務的活動。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考核工作。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餐飲具集中消毒的...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餐飲具衛生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服務、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第三條 市、縣(市)區...
第二條 公共餐飲具衛生實行統一管理制度,採取自行消毒和集中消毒相結合的方法。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業、公共餐飲具消毒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餐飲具的衛生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餐飲具的衛生監督管理。經貿、環保...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的日常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申請設立或者變更餐消企業應當到所在地區、縣(市)工商行政...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餐飲具、公共用品用具和醫療機構重複使用的診療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滅菌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集中服務機構),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集中服務機構衛生監督管理。縣(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集中服務機構衛生監督管理。各城區(包括吉林高新...
為規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管理,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範》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餐具、...
第四十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實施日常衛生監督管理,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餐飲具進行衛生監督抽檢,抽驗檢測不合格的,應當依法查處,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依法予以處罰。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經營者,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衛生監督審核。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