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餐飲具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昆明市公共餐飲具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是2010年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公共餐飲具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0年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餐飲具衛生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服務、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
第三條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的衛生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公共餐飲具衛生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質量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餐飲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向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由相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五條 公共餐飲具應當採取集中式消毒、自行消毒,或者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消毒後的公共餐飲具應當符合國家《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未經消毒或者消毒不合格的公共餐飲具,不得使用。
不具備公共餐飲具自行消毒條件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使用集中式消毒公共餐飲具或者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餐飲具。
禁止餐飲服務經營者重複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第六條 從事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場所不得建於居民樓內;
(二)生產場所與可能污染公共餐飲具的有害場所距離不得少於30米;
(三)生產場所總面積不得小於400平方米;
(四)具備符合衛生標準的專用消毒設備;
(五)消毒後的公共餐飲具獨立包裝,包裝上註明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電話、消毒日期、有效期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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