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園區供用水管理實施細則

蘇州工業園區供用水管理實施細則。

(1999年12月29日蘇園規〔1999〕23號文)

第一條為加強蘇州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的供用水管理,提高園區供水服務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結合園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園區範圍內供水設施的建設、運行和使用的行政管理,具體由園區規劃建設局實施。
第三條園區規劃建設局委託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公用事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服務公司)負責園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的運行、維護,並對規劃區內其它供用水管道及附屬設施進行監管。服務公司的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園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等日常工作;
(二)負責園區用戶規劃紅線內供水管網及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的技術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遵守《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社會服務承諾(試行)》中的有關要求,向園區內用戶提供服務,確保園區水質和水量供應的穩定可靠;
(四)按園區規劃建設局、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具體執行園區內供用水的計量收費;
(五)參與園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供水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驗收;
(六)園區規劃建設局安排的其他工作內容。
第四條園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細則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或者控告。
第二章運營管理
第五條園區供水水質嚴格按GB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執行。如用戶對水質有特殊要求時,用戶可自行採取措施,但不得影響城市供水和其他用戶的正常用水。
第六條自園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到用戶規劃紅線之間的供水管道及設施由用戶投資建設,經服務公司驗收合格後,由服務公司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用戶規劃紅線內所有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由用戶投資建設,經驗收合格後由用戶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八條園區內包括用戶規劃紅線內供水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及規範。
第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經規劃建設局批准,園區供水管線確需穿越房地產權利人的地塊、圍牆或其他設施時,該房地產權利人應予以配合,允許供水管線通過。由施工造成原設施的損壞由建設單位負責修復。
第十條消火栓及附屬設施經蘇州市消防支隊驗收合格後,由蘇州市消防支隊委託服務公司進行維護保養,任何其它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啟用。
第十一條綠化、市政、環衛用水以及建築施工臨時用水,須裝表計量收費。消防用水每月由蘇州市消防支隊按實際使用時間報服務公司核算。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商在進行規劃紅線內供水管網設計之前,應與服務公司就該地塊的供水方式、服務及管理模式達成一致並形成協定,供水管網設計圖紙經規劃建設局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用戶內部自來水管道和用水設備的安裝和使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戶的自備水源、水泵、鍋爐及有害有害的各種設施,嚴禁與自來水管道直接接通;
(二)用戶內部管道不得穿越市政公用道路;
(三)管材嚴禁使用未經鍍鋅的黑鐵管、鋼管和未經塗料的鑄鐵管;(四)管道不得敷設在有明顯腐蝕性、污染性的土壤內;
(五)用戶內部的消防、生產共用水庫,應定期清洗,服務公司可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用戶將獲得的使用自來水的權益轉讓給另一用戶時,須向服務公司提出書面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計量收費
第十五條計量器具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計量器具應按規定定期檢定,計量器具的更換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十六條用戶對其規劃紅線內部的水錶應妥善保護,水錶周圍應保持整潔,表井上面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十七條為保證計量準確,服務公司有權對用戶水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調換校驗。用水量連續兩次抄表結果超過水錶額定流量的,用戶須辦理擴容手續。
第十八條用戶對水錶計量發生異議時,可向服務公司書面申請驗表,由服務公司和用戶請有關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校驗,驗表費由用戶承擔。經驗表後,如誤差率超過規定範圍的,調整當月水費,服務公司退還用戶驗表費。
第十九條用戶月實際用水量未滿起點流量時,按起點流量收取水費,起點流量按附屬檔案一執行。
第二十條服務公司須同單位用戶簽訂委託收費協定,按水錶計量定期抄收水費,委託有關銀行托收。
第二十一條園區供水採用先付款後使用的方式,用戶在開通用水時,應預付兩個月的水費。
第二十二條服務公司定期向用戶發出收費通知,用戶須在收費通知接到或送達後的7個工作日內繳納水費。逾期不繳,自逾期之日起,服務公司可每日按應收水費的百分之二加收滯納金。逾期30天仍拖欠水費,服務公司可停止供水,停供水後服務公司仍有權追繳所欠水費及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用戶如變更戶名或銀行帳號,應及時到服務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服務公司計量收費以進入用戶(或住宅小區)的總表計數為準,總表與其各分表之間,因計量發生矛盾時,由用戶自行處理。自行處理過程中不能影響與服務公司之間水費的正常繳納。
第四章服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用戶需做好節約用水工作,提高工業用水的重複利用率。服務公司對用水量大的單位可實行計畫用水。
第二十六條凡需使用園區自來水(包括用戶增加供水容量)的單位,須向服務公司辦理申請手續,服務公司應嚴格遵守《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社會服務承諾(試行)》的有關要求,向用戶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園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供水壓力不低於0.15兆帕。服務公司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壓力達不到供水壓力時,應及時調整。用戶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可由用戶自行採取增壓措施,但不準在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通的供水管道上用泵抽水。
第二十八條服務公司不得無故停水。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暫時停水或降壓時,服務公司須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受影響的用戶,並在約定時間內恢復正常供水。因突然停電、管道爆裂、緊急搶修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停水、降壓,則不在此限,但須事後及時報告園區規劃建設局。
第二十九條園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設施例行檢查需暫停供水或降壓時,服務公司需提前4個工作日報告園區規劃建設局,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用戶。
第三十條服務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員登門服務,應佩帶胸牌或出示有關證件,用戶應予配合。工作人員如有不當行為,用戶可向服務公司或規劃建設局反映或投訴。
第三十一條用戶如發現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水質水壓異常或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漏水,應及時通知服務公司,服務公司須在24小時內解決,重大事故引起的故障須在72小時內排除。
第三十二條用戶水錶因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量時,服務公司應負責更換,費用由用戶承擔,當月水費按前兩個月平均用水量計算,用戶使用期不滿兩個月的按上月日平均用水量折算。
第三十三條服務公司所收水費及增容費的標準均按園區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變動。
第三十四條各用水單位和個人,有權按《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社會服務承諾制度(試行)》向服務公司或上級有關部門投訴服務公司在工作質量和服務質量上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違章處理
第三十五條用戶私自拆移水錶的,其當月水費及相應的污水費按該表額定流量計算,並由服務公司按當月水費的100%加收水費及相應的污水處理費。額定流量是指每天按24小時計算的裝表表徑流量。
第三十六條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而影響服務公司抄表的,該用戶當月水費暫按上月用量計算,待改正後,水費按抄表數結算,多退少補。在第二個月抄表時仍未改正,除水費暫按上月計算外,服務公司可加收100%水費,第三個月加收200%水費,第四個月服務公司可停止供水,停水後服務公司仍有權追繳水費。
第三十七條損壞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由園區規劃建設局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在供水管道及供水設施上修建違章建築物的,服務公司可責成其在限期內拆除;確實不能拆除的,由違章者承擔管道改裝工程費,並由園區規劃建設局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用戶內部管道未經園區規劃建設局批准穿越市政公用道路的,園區規劃建設局可責成其限期拆除,逾期可派人拆除,由此而引起的停水等後果由違章者承擔,並由違章者承擔拆除費用。
第四十條未經批准擅自駁接用水的,服務公司可派人拆除違章設施,拆除費用由違章者承擔。服務公司可自裝接之日起至拆除之日止,按管徑最大流量以每天二十四小時用水量計算追繳水費及相應的污水處理費,園區規劃建設局可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未經申請和辦理相關手續而將獲得的使用自來水權益轉讓給另一用戶(俗稱轉供水)的,服務公司對轉供的用戶可予以停水處理,並加收轉供水水量100%的水費。
第四十二條私自啟動消水栓的,除由蘇州市消防支隊按消火栓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外,服務公司可按管徑最大流量每次以三小時計算追繳水費及相應的污水處理費。
第四十三條在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相通的管道上裝泵抽水的,服務公司除責成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外,從裝接之日起至拆除之日止,可按水泵銘牌能力的出水量每日以24小時計算水費。用戶如在限期內仍未改正,服務公司可予以停水處理,停水後仍可追繳水費,園區規劃建設局可並處500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用戶內部管道及用水設備因違章裝接而導致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受到污染,服務公司可予以停水,並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違章者除承擔全部技術措施費外,園區規劃建設局可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凡違章罰款,須開具由園區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違章罰款專用收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由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解釋。第四十七條本細則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用戶月實際用水量未滿起點流量時,按起點流量收取水費,起點流量規定如下:
裝表口徑
(毫米)
15
20
25
32
40
50
80
100
150
起點流量
(立方米/月)
2
5
25
30
40
60
750
1500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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