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令(蘇俄土地法令)

土地法令

蘇俄土地法令一般指本詞條

土地法令,是在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十月革命)勝利後,蘇維埃政府關於土地問題的第1個立法檔案。全俄蘇維埃第2次代表大會於1917年11月8日通過。由列寧起草。共5條。

土地法令宣布廢除土地私有制,確定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為國家所有,沒收地主、皇室、寺院、教堂的土地,連同一切附屬物,一律交給鄉土地委員會和縣農民代表蘇維埃支配。

它的頒行,使剛成立的蘇維埃國家奠定了土地國有化的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法令
  • 地區蘇維埃俄國
  • 目的:解決 土地問題的法令
  • 通過時間 :1917年11月9日
《土地法令》,簡介,全文,農民的土地問題委託書,補充信息,

《土地法令》

簡介

《土地法令》,是蘇維埃俄國解決土地問題的法令。
十月革命當日,俄工兵代表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根據列寧的報告,於1917年11月9日凌晨通過。
《土地法令》規定:
立刻無償地沒收地主土地,把地主的田莊及一切皇室、修道院、教堂的土地,連同耕畜、農具、莊園建築和一切附屬物,一律交給鄉土地委員會和縣農民代表蘇維埃支配。
《土地法令》宣布:
實行土地、森林、礦藏、水流等資源國有化。永遠廢除土地私有權,禁止買賣、出租和出典土地。所有的土地和地下的寶藏都是全民的財產。土地平均使用,按勞動定額和消費定額把土地分配給勞動者。
土地法令的實施,使俄國農民無償地得到1.5億公頃土地。
農民因贖地而欠下的30億盧布債款也被取消。
土地法令消滅了俄國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階級,使蘇維埃得到勞動農民的廣泛支持。
土地法令
發表在《訊息報》上的土地法令全文

全文

(1)立刻廢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付任何贖金。
(2)地主的田莊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會的土地,連同所有耕畜、農具、農用建築和一切附屬物,一律交給鄉土地委員會和縣農民代表蘇維埃支配,直到召開立憲會議時為止。
(3)任何毀壞被沒收的即今後屬於全民的財產的行為,都是嚴重的罪行,革命法庭應予懲處。縣農民代表蘇維埃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證在沒收地主田莊時遵守最嚴格的秩序,確定達到多大面積的土地以及哪些土地應予沒收,編制全部沒收財產的清冊,並對轉歸人民所有的、土地上的產業,包括一切建築物、工具、牲畜和儲存產品等等,用革命手段嚴加保護。
(4)下附農民委託書是由《全俄農民代表蘇維埃訊息報》[12]編輯部根據242份地方農民委託書擬訂的,公布於該報第88號(彼得格勒,1917年8月19日第88號),在立憲會議對偉大的土地改革作出最後決定以前,各地應該以這份委託書作為實行這一改革的指南。

農民的土地問題委託書

土地問題,只有全民立憲會議才能加以通盤解決。
解決土地問題的最公正的辦法應該是:
(1)永遠廢除土地私有權;禁止買賣、出租、典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轉讓土地。
一切土地:
國家的、皇族的、皇室的、寺院的、教會的、工廠占有的、長子繼承的、私有的、公共的和農民等等的土地,一律無償轉讓,成為全民財產,並交給一切耕種土地的勞動者使用。
因財產變革而受到損失的人,只有在適應新生活條件所必需的時間內,才有權取得社會幫助。
(2)所有地下資源,如礦石、石油、煤炭、鹽等等,以及具有全國意義的森林和水流,歸國家專用。
一切小的河流、湖泊和森林等等交給村社利用,但必須由地方自治機關管理
(3)經營水平高的農場所占的土地,如果園、種植園、苗圃、養殖場、溫室等等,不得分割,而應改為示範農場,並視其規模和作用,歸國家或村社專用。
城鄉的宅地連同家用果園和菜園,仍歸原主使用,其面積和稅額,由法律規定之。
(4)養馬場,官辦和民營的種畜場和種禽場等等,一律沒收,變為全民財產,並視其規模和作用,歸國家或村社專用。
贖金問題應由立憲會議審議。
(5)被沒收的土地上的全部耕畜和農具,視其大小和用途,無償轉歸國家或村社專用。
土地少的農民的耕畜和農具不在沒收之列。
(6)凡願意用自己的勞動,依靠家屬的幫助或組織協作社從事耕種的一切俄國公民(不分性別),均享有土地使用權,但僅以有力耕種的期間為限。
禁止使用僱傭勞動
村團成員一時喪失勞動力在兩年以內者,村團在該成員勞動力尚未恢復的這段時間,有責任通過共耕制的辦法予以幫助。
農民因年老或殘廢而不再能自己耕種土地時,便喪失其土地使用權,但可向國家領取贍養費
(7)土地應當平均使用,即根據當地條件,按勞動土地份額或消費土地份額把土地分配給勞動者。
使用土地的方式應完全自由,究竟採用按戶、按獨立農莊、按村社、還是按勞動組合的方式,由各鄉村自行決定。
(8)一切土地轉讓後,都歸入全民地產。
在勞動者中分配土地的事宜,由地方的和中心的自治機關(從按民主原則組成的無等級的城鄉村社起,到各區域中心的機關止)負責主持。
根據人口增加、農業生產率和經營水平的提高等情況,土地應定期重新分配。
改變份地地界時,原份地的基本地段應予保留。
因故離村者應交還其土地,但其近親及其所指定的人,有取得該段土地的優先權
施肥和改良土壤(根本改良)投入的價值,由於在交還份地時尚未用盡,應予補償。
如果個別地方現有土地不能滿足當地全體居民需要,過剩人口應遷往他處。
組織移民和移民費用以及農具供應等等,概由國家負責。
移民應按下列次序辦理:
首先是自願遷移的無地農民,其次是品行不良的村社社員、逃兵等等,最後,才採取抽籤或協商的辦法。
這個委託書的全部內容,表達了全俄絕大多數覺悟農民的絕對意志,應立即宣布為臨時法律,並應在立憲會議召開以前,儘可能立即實行,其中哪些部分必須逐步實行,應由縣農民代表蘇維埃決定。
(5)普通農民和普通哥薩克的土地概不沒收。

補充信息

《土地法令》,由列寧起草,在全俄工兵代表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上通過。
在《土地法令》中宣布:
“立刻廢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付任何贖金。”
在這篇檔案中,附有《農民的土地問題委託書》,它是由社會革命黨人根據242份地方農民委託書擬定的。這份委託書要求:
“永遠廢除土地私有制”;一切土地,不論是國家的、地主的或農民的土地,“一律無償轉讓,成為全民財產,並交給一切耕種土地的勞動者使用”;“禁止使用僱傭勞動”等。
由於這份委託書反映了全俄大多數覺悟農民的願望,所以蘇維埃代表大會要求各地先以它作為實行土地改革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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