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原則

民主原則,其涵義是:第一,立法主體具有廣泛性。第二,立法內容具有人民性,以維護人民的利益為宗旨,注意確認和保障人民的權利,而不是以少數人的意志為依歸。第三,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式具有民主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主原則
  • 類別:法學術語
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權在根本上屬於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體呈多元化,建立中央和地方、權力機關和政府機關合理的立法許可權劃分體制和監督體制。在立法過程中貫徹民眾路線,使人民能夠通過必要的途徑,有效地參與立法,有效地在立法過程中表達自己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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