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過程
2010年10月20日22時30分許,藥家鑫駕駛陝A419N0號紅色
雪弗蘭小轎車從
西安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返回市區途中,將前方在非機動車道上騎電動車同方向行駛的被害人張妙撞倒。藥家鑫恐
張妙記住車牌號找其麻煩,即持尖刀在張妙胸、腹、背等處捅刺數刀,將張妙殺死。逃跑途中又撞傷二人。同月22日,公安機關找其詢問被害人張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為,藥家鑫矢口
否認。同月23日,藥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
細節闡述
藥家鑫說,當日他開車行至事發地時,正在給車裡的音響換碟,不清楚車是否在走直線,突然聽見“嗵”地一聲,感覺出事了便下車察看。結果發現車後有一個女的側躺在地上,發出呻吟聲。“天太黑,我不清楚她傷的程度,心裡特別害怕、恐慌,害怕她以後無休止地來找我看病、索賠。”於是,兩三秒後,“一念之差”下,藥家鑫從隨身帶的包里取出一把單刃刀,向張妙連捅數刀,然後駕車逃跑。
開出一段路後,因為“心裡發慌,手打顫、腳也不聽使喚”,藥家鑫又撞上兩名行人。這次,他沒能跑掉,被趕來的村里人堵住了。之後,肇事車輛被交警大隊暫扣,藥家鑫和父母趕往醫院處理後來的兩名傷者治療事宜。在經歷了警方的兩次詢問後,2010年10月23日,藥家鑫向父母說出實情,並向警方投案。
一審宣判
開庭
2011年3月23日上午9點多,可容納500人的西安市中院大法庭里座無虛席,被告
藥家鑫的親屬、受害人
張妙的家人以及近400名在校大學生有序落座,靜待開庭。其中,張妙的母親張平選和她的丈夫
王輝,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身份出現在法庭。另兩位原告人——張妙的母親及兩歲的兒子未出庭。據悉,迫於外界壓力,藥家鑫的父母也沒有在庭審現場出現。
受害人張妙的家人提起了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請求法庭從重追究藥家鑫刑事責任,並判令賠償受害方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總計53萬餘元。
面對公訴人的指控,藥家鑫表示對罪名與事實均“沒有異議”,並在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時,向受害人家屬下跪表達歉意,同時稱“願和父母盡最大努力賠償受害人”。
當庭,各方對案發日的事實基本沒有爭議。藥家鑫辯護律師稱他的行為應為“激情殺人”,請法庭酌情量刑。庭審現場,公訴方當庭出示了多組證據,包括捅刺張妙的作案刀具、帶血的褲子等。庭審還首次證實,經法醫鑑定,藥家鑫共捅了張妙6刀,而非之前所傳的8刀。
“藥家鑫自首情節是否應該被認定”、“即便認定有自首情節,是否足以影響量刑”成為庭審焦點。對此,控方、民事原告方、辯護方意見並不一致,有待法庭查明。此外,藥家鑫的辯護人還向法庭遞交了一組證據,包括藥家鑫從小獲得各種獎勵13份,同學等聯名書寫的請願書,希望證明藥家鑫平日表現良好。但受害人家屬對此不予認可,公訴人亦認為與案情無關。
23日中午12點50分,經過3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官宣布休庭,待合議庭合議後擇日宣判。
悔過
在一審最後陳述時,藥家鑫邊哭邊說:“我知道我的行為深深傷害了兩個家庭,我和我的家人將會盡最大的努力賠償張妙的家人,希望張妙的家人、父母還有孩子能好過一些。”說到這裡,藥家鑫的聲音顫抖不停:“我會懷抱著一顆懺悔的心、感恩的心,回報社會給我的機會,向受害人的家屬贖罪。如果有可能的話,我願意給張妙的父母養老,給他們當牛做馬,請求他們的寬恕……我對不起他們……”最後,藥家鑫向法庭遞交了悔過書,以表達自己的懺悔之意。
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後,為逃避責任而殺人滅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處數刀,將被害人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藥家鑫在公安機關未對其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於自首。藥家鑫交通肇事後殺人滅口,不屬於激情殺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後,不予施救,反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其雖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提起抗訴
2011年4月28日藥家鑫提出抗訴。抗訴狀顯示,藥家鑫抗訴理由具體為:
第一,原判決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認為定性不當。原因是“案發在車輛少和行人少的郊區路上;路燈暗,光線不如白天的好,藥家鑫高度近視眼神不好;不確定捅傷張妙的部位,藥本人也不知道捅了多少刀,致命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間作案;是由平時的抑鬱和壓力所致。
第二,西安中院認可了藥家鑫的自首情節,卻未按自首減輕判罰。
第三,藥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進行積極地賠償。
第四,根據國家目前針對死刑的慎重態度,認為中院量刑過重。
此案已於5月5日立案。
二審宣判
2011年5月20日,陝西省
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藥家鑫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依法裁定駁回藥家鑫抗訴,維持原判。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藥家鑫故意殺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藥家鑫開車撞倒被害人張妙後,為逃避責任將張妙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藥家鑫在作案後第四天由其父母帶領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但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撞倒後,為逃避責任殺人滅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處連續捅刺,將被害人當場殺死,其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屬罪行極其嚴重,雖系初犯、偶犯,並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對其抗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陝西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正確,予以採納。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式合法,故裁定駁回藥家鑫的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執行死刑
經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殺人罪犯藥家鑫於2011年6月7日在陝西省西安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遺贈之爭
張家起訴
2012年2月8日,張藥雙方因為索款事件發生肢體衝突,索款無果而終。 張妙家屬正式向法院起訴藥家,要求兌現藥家鑫“遺贈”的20萬元。西安新城區法院已於2012年2月27日正式受理此案。
對於打這個官司的原因,張平選說,藥慶衛一方面在微博中大肆宣揚願意向張家捐款;另一方面,在他們去取這筆錢時,不僅不給錢,甚至連面都不見。在直接取錢受阻後,他們只得向法院起訴,要回這20萬元。
列舉證據
張家的起訴狀上詳細列舉了藥慶衛所發的數條微博。其中,2011年5月31日,藥慶衛在微博中寫道:“二審結束後,藥家鑫留下兩條遺願:一是讓我們看望一下張妙的父母,二是讓我們看望一下張妙的孩子。2011年5月26日,在律師的陪同下,我們看望了張平選夫婦及張妙的孩子,並給張平選留下20萬元現金,做為他們養老之用。”
2011年6月5日,藥慶衛再發微博:“現在這20萬也被你父母不知出於何故退回來了,我們也會把這20萬用專門的賬戶存著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將來確實需要的時候再來拿,因為這是藥家鑫最後的願望,做父母的一定會去完成。張妙,你放心吧,我們一定會盡全力幫助你的父母和孩子,願你早日安息,落土為安!”
否認遺贈
針對張家的起訴,藥慶衛夫婦已全權委託其代理律師蘭和處理此事。
“此次起訴理由我們認為並不成立。”蘭和說,藥慶衛微博中提到藥家鑫的兩條遺願,沒有提到錢的事。因此,張家起訴的所謂藥家鑫“遺贈”,實際上也是藥慶衛在藥家鑫遺願之外,自己的主張。其性質也是藥慶衛的贈與行為,與藥家鑫“遺贈”無關。其次,藥家鑫作為一個學生,並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名下也沒有財產,根本沒有能力向張家“遺贈”20萬元。同時,即便是藥家鑫“遺贈”,根據我國法律,必須在知道受“遺贈”2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的表示,如果到期沒有明確表示,即視為放棄。現在2個月時間早已過去,張家實際已放棄了受“遺贈”的權利。“張家這次起訴實際只是上次‘索款門’事件的延續。”蘭和說。
專家觀點
“其實整個事件中,張家和藥家都是受害者。”四川省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黃澤勇說,自藥家鑫案開始,張家和藥家就被置於輿論的風口浪尖中,兩家人都被頻繁地曝光、評論甚至是謾罵,已經嚴重影響了兩家人的生活。從藥家鑫案發生後,輿論對藥家的一片謾罵,再到現在對張家的指責,兩家人在輿論面前都傷得不輕。
“現在兩家需要的不是繼續採取敵對的行動,而是逐漸淡出輿論的視線,重新開始新的生活,這才是更有價值的。”黃澤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