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包裝用材料

《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管理辦法》(暫行)於2000年3月17日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藥品包裝用材料
  • 外文名:無
  • 包括: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管理辦法
  • 時間: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 施行。:2000年10月1日起
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管理辦法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
第 21 號
《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管理辦法》(暫行)於2000年3月17日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鄭筱萸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以下簡稱“藥包材”)的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藥品使用安全、有效、方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生產、經營藥包材和使用藥包材包裝藥品的,須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藥包材實行產品註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藥包材的註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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