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政策出台後,一些地方在積極探索適合本地情況的小微企業政策支持體系。從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研成果來看,重慶等地支持小微企業創業的經驗取得了良好效果,值得借鑑。
在決策層的鼓勁和支持下,接下來要著重做好兩件事情。一是各相關部門要做好各項扶持政策措施的執行與落實;二是廣大中小企業要堅定發展信心,盡力採取各種措施,咬牙度過這段艱難的時光,生存下來;同時要提前調整好產業結構、做好布局、修煉好內功,以迎接經濟復甦周期到來之後的發展機會。
為了促進我省小微企業發展,建議省及各級政府進一步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以下幾個方面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一是營造良好氛圍,創造小微企業發展的最佳環境。
1.加強行政推動,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省(市)小微企業領導小組,充分發揮省(市)小微企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省(市)中小企業辦公室的指導、協調和督查作用,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網路。全面加強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制定、輿論宣傳、統計考核、招商引資、統籌協調、管理服務和督促檢查,推進小微企業持續強勁發展。
2.加強政策引導,營造發展環境。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和省有關政策,加大對我省小微企業發展各項政策的落實力度,切實解決政策落實中的截留梗阻等問題,破除制約小微企業發展的各種“潛規則”。不斷完善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制度,確保政策的全面落實。凡是上級已有政策規定的,都要不折不扣落實到位,用足用活用好;凡是外地已經採取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都要學習借鑑;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都要大膽探索、勇於創新。
二是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減稅力度。
2011年有關部門進一步降低微型企業稅負,據測算惠及924萬個體工商戶,但這些政策仍只覆蓋部分微型企業,如新的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上限為年收入24萬元,遠低於微型企業上限標準;新的所得稅優惠門檻從年所得額3萬元提高到6萬元,標準仍然偏低。微型企業主要是家庭企業或創業企業,往往全家經營、逾時勞動,處於生存邊緣。微型企業徵稅成本高、稅源薄,徵稅伴隨的隨意性執法是難以根治的沉疴舊疾。對微型企業減稅可促進就業,減少社會管理成本,培養長期稅源,減稅的長期效果反而是減輕政府負擔。根據中央提出的“繼續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加大民生領域投入”的要求,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同時擴大所得稅的優惠面,爭取將所有微型企業和部分小型企業納入結構性減稅的覆蓋範圍。
三是繼續加強對小微企業的財政支持。
各級政府應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統籌社會經濟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發展小微企業的重要意義,不能僅考慮短期財政支出的“小賬”,還要考慮社保支出、社會穩定、長期經濟發展的“大賬”。各級政府部門尤其是地方政府應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財政支持力度,同時整合分散在各個部門的財政資金統籌使用以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益。財政扶持政策應堅持普惠式原則,儘量發揮基礎性和引導性作用。建議財政資金主要用於小微企業服務體系建設,以及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小微企業的擔保基金。支持小微企業上市融資,繼續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
四是大力發展微型金融。
首先要改革金融監管,大力發展適合小微企業特點的專業化經營模式。我省監管部門應鼓勵有實力的金融機構建立大規模的微型信貸網路,利用市場化手段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實踐表明,大力發展小貸公司、村鎮銀行、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為小微企業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服務,監管部門應在適當控制風險條件下進一步鼓勵這些機構發展。其次,以市場化的微型金融為基礎,政府還要利用財政資金分擔微型金融的風險,如扶持擔保公司、分擔銀行貸款損失等等,進一步撬動社會資金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當然,要從根本上解決小微企業的發展問題,必須制定和完善稅收、融資和管理等多方面政策。從長遠來看,政策還需要再“給力”,在資金供給方面,除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貸款投放外,還要進一步降低金融機構準入門檻,讓更多的民間金融真正“陽光化”。從多個層面增加企業資金供給,促進資金市場的供給平衡,從而真正地推進利率市場化。同時,在給小微企業“輸血”的同時還要增強其“造血”功能,建立小微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小微企業也要持續改進自身財務管理、提高運營的規範化水平。
五是完善小微企業服務體系。
我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經過十年建設取得了重要成績,但仍遠遠不能滿足企業的現實需求,主要表現在:網路覆蓋面低,區域差異大,機構能力弱,服務質量低,公益性服務無法滿足企業需求,商業化服務“不敢用、用不起”。地方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在不斷增加財政投入的基礎上,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務企業”的原則,探索適合本地特點的發展模式。小微企業服務體系應提供培訓、諮詢、維權等免費服務,以及其它各種形式的增值服務。
六是依法行政改善小微企業發展環境。
一方面應加強行政部門的自身建設,規範行政執法,增加政策法規透明度,加強行政監督,確保權力不被濫用;另一方面,應建立有效的企業維權機制,如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在政府部門設立小微企業便捷申訴通道,發揮行業協會在維權方面的作用,為小微企業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