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海軍條約(華盛頓條約)

華盛頓海軍條約

華盛頓條約一般指本詞條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各海軍強國都設計了規模和火力更強大的戰列艦,主炮口徑上升到16至18英寸。由於戰列艦的建造和維護費用極其高昂,這種耗費高昂的軍備競賽在戰爭結束後顯然成為沉重的財政負擔。1922年的華盛頓會議期間,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義大利五個海軍強國簽訂了《限制海軍軍備條約》(華盛頓海軍條約)限制主力艦的噸位(35,000噸)和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6英寸),並規定美、英、日、法、意五國海軍的主力艦(戰列艦和戰列巡洋艦)總噸位比例為5.25:5.25:3.15:1.75:1.75。此外還規定了締約國航空母艦總噸位、標準排水量、火炮口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盛頓海軍條約
  • 又名:《五國關於限制海軍軍備條約》
  • 有效期:到1936年12月31日為止
  • 簽訂時間:1922年2月6日
條約解釋,條約時代,條約文本,正文章節,

條約解釋

《華盛頓海軍條約》,是美、英、法、意、日五個海軍強國於在華盛頓簽訂的關於限制海軍軍備的條約。條約主要規定為:美、英、日、法、意五國主力艦的總噸位之比為5.25:5.25:3.15:1.75:1.75。

條約時代

1930年簽訂的《限制和削減海軍軍備條約》(倫敦海軍條約)對此進行了補充規定。
從1922年到1936年的15年間被稱為“海軍假日”時代(Navy Holiday),各國的大型戰列艦建造計畫都被終止或取消。

條約文本

為促進世界和平,為減少軍備負擔,我們決心,為達到此一目的,簽訂條約限制各自的海軍軍備,並任命各自的全權代表:
美利堅合眾國:
總統:查爾斯·E·休斯;美國國務卿:亨利·卡博特·洛奇;奧斯卡·W·安德伍德,伊萊休·路特,美利堅合眾國公民;
大不列顛和愛爾蘭聯合王國以及英屬海外領地
國王、印度皇帝陛下:阿瑟·詹姆斯·巴爾福勳爵閣下,帝國樞密院院長:李·法勒姆男爵閣下;海軍大臣:奧克蘭·坎貝爾·傑茨閣下;駐合眾國特命全權大使;以及加拿大海外領地:羅伯特·萊爾德·鮑登閣下;澳大利亞聯邦:喬治·福斯特·皮爾斯議員閣下;本土及海外領地部大臣,紐西蘭海外領地:約翰·威廉·薩爾門閣下;紐西蘭最高法院法官;南非聯邦:阿瑟·詹姆斯·巴爾福勳爵閣下;印度:瓦靈曼·桑卡拉納亞納·斯林瓦薩·薩斯特里閣下,印度樞密院閣員;
總統:阿爾貝·薩勞先生,代理殖民部部長:儒勒·J·約瑟蘭;駐合眾國特命全權大使,大十字榮譽勳章獲得者;
義大利:
國王陛下;卡洛·山澤閣下;義大利王國參議員:維托里奧·羅蘭迪·里希閣下;義大利王國參議員;駐合眾國特命全權大使:路易吉·阿爾伯蒂尼閣下;義大利王國參議員;
日本:
大正國王;加藤友三郎:男爵,海軍大臣,大勛位,正二位;幣原喜重郎男爵;駐合眾國特命全權大使,勛一位,正三位;植原正直:外務省副相,勛二位,正三位;
經過互相磋商及溝通,出於善意和負責的良好意願,達成以下決議。

正文章節

第一章 限制海軍軍備總則
計20條
第一條
簽訂條約的各國同意將該國的海軍軍備限定在本條約規定的範圍內。
第二條
簽約各國可以根據本條約第二章第一部分規定的內容保持各自現有的主力艦。本條約開始生效後,未規定予以保留的簽約各國的主力艦,無論是否建成,均需按本條約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規定予以廢棄。
作為第二章第一部分的補充規定,美國可以建成並保留兩艘目前正在建造當中的西維吉尼亞級戰列艦。這兩艘軍艦完工後,北達科它號和德拉瓦號戰列艦需按本條約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規定予以廢棄。
根據本條約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規定,大英帝國可以新建兩艘排水量不超過35000噸(35560 公噸)的主力艦。在此二艦建成後,雷神號、喬治五世號、阿賈克斯號、百夫長號戰列艦需按本條約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規定,予以廢棄。
第三條
按照第二條的規定,簽約各國需放棄各自的主力艦建造計畫,不能建造或獲得新的主力艦,第二條中特別規定的,在總噸位水平內替換原有軍艦的情況除外。
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被替換掉的主力艦,需按第二章第二部分之規定方法予以廢棄。
第四條
各簽約國的主力艦噸位不能超過本條所規定的水平:美國,525,000噸(533,400 公噸);大英帝國,525,000噸(533,400 公噸);法蘭西,175,000噸(177,800 公噸);義大利,175,000噸(177,800 公噸);日本,315,000噸(320,040 公噸)。
第五條
各簽約國不得建造、獲取、或為本條約其它簽約國建造超過35000噸(35560 公噸)的主力艦。
第六條
各簽約國的主力艦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6英寸(406毫米)。
第七條
各簽約國的航空母艦噸位不得超過以下的標準:美國,135,000噸(137,160 公噸);英國,135,000噸(137,160 公噸);法國,60,000噸(60,960 公噸);義大利,60,000噸(60,960 公噸);日本,81,000噸(82,296 公噸)。
第八條
航空母艦改裝必須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規定。到1921年12月12日之前建成及正在建造的航空母艦,可以在本條約規定的噸位限制內進行替換,與其艦齡無關。
第九條
各簽約國不得建造、獲取、或為本條約其它簽約國建造超過27,000噸(27,432 公噸)的航空母艦。
但是,各簽約國可以在不超出條約規定之航空母艦總噸位水平的情況下,建造兩艘不超過33,000噸 (33,528 公噸) 標準的航空母艦。根據此原則,簽約各國可以從該國經濟角度考慮,將根據本條約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規定必須廢棄的軍艦,無論已經建成還是正在建造,改造成航空母艦。數量為兩艘。對於噸位超過27,000噸(27,432 公噸)的航空母艦,結合本章第十條的要求,其所載艦炮的數量,不能超過10門.
第十條
各簽約國的航空母艦不得裝備口徑超過8英寸(203毫米)的艦炮。在第九條規定的情況以外,如果艦炮口徑超過6英寸(152毫米),那么所有艦炮的總數(防空火炮和口徑不超過5英寸(127毫米)的艦炮除外),不能超過10門。或者,如果該航空母艦未搭載口徑超過6英寸(152毫米)的艦炮,則其艦炮數量不做限制。在所有的情況下,防空火炮和口徑不超過5英寸(127毫米)的艦炮的數量不做限制。
第十一條
各簽約國不得建造、獲取、或為本條約其它簽約國建造超過10000噸(10160 公噸)的作戰艦艇,主力艦和航空母艦除外。不以作戰為特定用途、在和平時期也不為政府以作戰為目的而控制、掌管的艦船,戰時臨時僱傭或進行軍隊運送 和其它類似非戰鬥用途的艦船,不受此條約限制。
第十二條
簽約各國在此條約生效之後建造的戰鬥艦艇,除主力艦外不得裝備口徑超過8英寸(203毫米)的艦炮。
第十三條
除本章第九條規定的軍艦外,本條約指名規定廢棄的主力艦,不得改裝為其它形式的作戰艦船。
第十四條
各簽約國的商船不得預留可將其改裝為作戰艦船的空間和設計,除了加固甲板或預留裝備6英寸(152毫米)以下艦炮的空間。
第十五條
簽約各國為本條約簽約國以外的國家建造的艦船,其規格不得超過本條約對其同級別艦隻所做之火力、噸位的限制規定。為非簽約國建造的航空母艦不能超過27000噸(27432 公噸)。
第十六條
如果非簽約國的作戰軍艦由本條約簽約國代為建造,則承建國有責任通知本條約其它簽約國有關簽訂契約、鋪放龍骨的時間;並且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第一款(b)的⑷和⑸節 ,告知其它細節。
第十七條
本條約某一簽約國處於戰爭狀態的情況時,該國為其它國家建造、或已建成但未交接的軍艦,不得被徵用為己方的作戰艦船使用。
第十八條
簽約各國保證,不贈送、出賣或以其它形式將該國戰艦移交給外國海軍,如果該艦被移交之後將有可能被作為作戰力量使用的話。
第十九條
美國英國日本同意在下文提到的各自領地上之海軍軍事基地和設防區域裡,本條約簽約時的現狀:
美國以後可能擁有的太平洋海島,除了 (a)美國本土、阿拉斯加巴拿馬運河區的近海島嶼,不包括阿留申群島,和 (b)夏威夷群島
香港以及英國以後可能擁有的,東經110度以東的太平洋海島,除了 (a)加拿大近海島嶼, (b) 澳大利亞聯邦及其屬地,以及 (c)紐西蘭
日本擁有的太平洋島嶼,即:千島群島小笠原群島南鳥島琉球群島,台灣和佩斯卡多列爾群島,太平洋日本委任統治領地,以及日本以後可能擁有的太平洋島嶼。
上文所規定的地域,不得建設新的設防工事和海軍基地;不得擴建、增強上述地區的軍事設施和海軍維護修理設施,上述地區的岸防工事不得增加或擴建。本限制不包括以上地區軍備武器的正常更換以及和平時期海軍和其它軍用設施的日常維護修理。
第二十條
本條約第二章第四部分規定的噸位限制、艦船替換規則,使用於各簽約方所有的軍艦。
第二章 條約的執行規則 術語解釋
第一部分 簽約國各自保留的主力艦
依照本條約第一章第二條,本條約簽約國可以各自保留的主力艦名單如下。
美國海軍 艦名/噸位
馬里蘭 32,600
加利福尼亞 32,300
田納西 32,300
愛達荷 32,000
新墨西哥 32,000
密西西比 32,000
亞利桑那 31,400
賓夕法尼亞 31,400
俄克拉荷馬 27,500
內華達 27,500
紐約 27,000
德克薩斯 27,000
阿肯色 26,000
懷俄明 26,000
佛羅里達 21,825
猶它 21,825
北達科它 20,000
德拉瓦 20,000
總噸位 500,650
西維吉尼亞級的另外兩艘戰列艦竣工後,按照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將北達科它號和德拉瓦號解體,
美國海軍的總噸位將為 525,850噸。
_______
皇家海軍 艦名/噸位
君權 25,750
皇家橡樹 25,750
復仇 25,750
決心 25,750
拉米利斯 25,750
馬來亞 27,500
勇士 27,500
巴勒姆 27,500
伊莉莎白女王 27,500
厭戰 27,500
本鮑 25,000
印度皇帝 25,000
鐵公爵 25,000
馬爾巴羅 25,000
胡德 41,200
聲望 26,500
反擊 26,500
虎 28,500
雷神 22,500
喬治五世 23,000
阿賈克斯 23,000
百夫長 23,000
總噸位 580,450
兩艘新戰列艦竣工後,按照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將雷神號、喬治五世號、阿賈克斯號和百夫長號解體,英國海軍的總噸位將為 558,950噸。
_______
法國海軍 艦名/噸位 (公噸)
布列塔尼 23,500
洛林 23,500
普羅旺斯 23,500
巴黎 23,500
法蘭西 23,500
讓·巴爾 23,500
科爾貝 23,500
康多塞 18,890
狄德羅 18,890
伏爾泰 18,890
總噸位 221,170
根據本章第三部分第二款,法國可以在1927、1929、1931年建造新的主力艦。
_______
義大利海軍 艦名/噸位(公噸)
安德列亞·多里亞 22,700
杜里奧 22,700
加富爾伯爵 22,500
儒略·愷撒 22,500
達文西 22,500
但丁 19,500
羅馬 12,600
那不勒斯 12,600
維多里奧·埃曼紐爾12,600
埃琳娜女王 12,600
總噸位 182,800
根據本章第三部分第二款,義大利可以在1927、1929、1931年建造新的主力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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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海軍 艦名/噸位
陸奧 33,800
長門 33,800
日向 31,260
伊勢 31,260
山城 30,600
扶桑 30,600
霧島 27,500
榛名 27,500
比叡 27,500
金剛 27,500
總噸位 301,320
戰艦解體規則
以下關於軍艦解體規則的說明,適用於本條約第一章第二條和第三條所規定的戰艦。
I. 戰艦解體必須達到再也不能參加作戰用途的程度。
Ⅱ. 軍艦廢棄可以按以下規則進行:
(a) 永久性的沉沒;
(b) 徹底解體,包括拆除所有的機器、鍋爐、裝甲、以及甲板、艦側、艦底所有的外側舷板;
(c) 僅僅作為靶艦適用。在此情況中,如果有必要將其改裝為可移動的靶艦,第Ⅲ段的所有條款,除第⑹小段和第⑺小段外,必須得到遵守。簽約國只能一次保持擁有一艘這樣的靶艦。
(d) 根據本條約在1931年以後必須拆毀的主力艦,法國和義大利可以各自保留兩艘,作為航海練習艦,為槍炮、魚雷等學校使用。法國可保留的為讓·巴爾級,義大利可保留的為但丁號和一艘愷撒級戰列艦。將這些軍艦留做上述用途使用,法國和義大利保證拆除上述艦隻的指揮塔,並且保證在戰爭中不使用這些艦隻。
Ⅲ.
(a) 除包含在第一章第九條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內的主力艦外,當一艘主力艦已被決定進行解體工作時,解體的第一步驟應立刻付諸實行。其目的主要在於使該艦不能再被用於戰鬥目的。
(b) 一艘軍艦在解體或廢棄時,應該將下述設施移去並安置於岸上、或將其摧毀,以使其不再可以用於未來的戰鬥任務:⑴ 所有的艦炮、固定槍械、火控和指揮塔樓,以及炮塔和炮台的可轉動部分;⑵ 所有的船用水電設備和機械;⑶ 所有的火控儀器和測距儀、速測儀;⑷ 所有的彈藥、炸藥和水雷;⑸ 所有的魚雷,魚雷戰鬥部和發射管;⑹ 所有的無線電報裝置;⑺ 駕駛指揮塔和所有的舷側裝甲,所有的推進機器,和 ⑻ 所有用於彈射、回收飛行裝置的設備。
Ⅳ. 艦船解體工作開始實施的時間:
(a) 根據本章第Ⅱ 款第一節規定方法廢棄的艦船,按照第Ⅲ 規定廢除其作戰能力的相關工作,需在本條約生效後六個月之內完成,而艦體的廢棄工作需在條約生效後十八個月內完成。
(b) 根據第Ⅱ 款第二、三節規定需拆毀的艦船,以及根據第Ⅲ款需解除武裝的艦船,其根據本部分第Ⅲ款所規定的解除戰鬥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換艦船完工後立即開始,不遲於此日期開始後六 個月內完成。其根據本部分第Ⅱ款所規定的解體的工作,需在其替換艦船不遲於完工後十八個月的期限內完成。如果其替換艦船的建造工程發生耽擱,則其根據本部分第Ⅲ款所規定的解除戰鬥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換艦船鋪放龍骨後四年之內開始動工,並在此工程開始後六個月之內完成。其根據本部分第Ⅱ款所規定的解體的工作,需在其解除戰鬥力的工作開工後十八個月的期限內完成。
艦船的替換工作
主力艦和航空母艦的替換工作需按本部分的第一節和第二節的時間表進行。
第一節
替換規則
(a) 主力艦和航空母艦在其服役20年後,除符合第一章第八條或本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之外,將由新的同型艦船替換。替換艦船的規模不得超過第一章第四條和第七條的規定。除符合第一章第八條或本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之外,其鋪放龍骨的時間,不得早於被替換的艦船建成後的第十七年。主力艦和航空母艦,除符合第一章第二條第三段或本部分第二節之時間表規定的之外,在1921年12月12日之後十年內不得開工建造。
(b) 各簽約國有義務迅速、及時地向本條約其它簽約國通報以下內容:⑴ 將要被新建艦船替換的主力艦或航空母艦的艦名;⑵ 政府批准建造替換艦船的日期;⑶ 替換艦船龍骨鋪放的時間;⑷ 即將開工的艦船的標準排水量(噸和公噸),以及其主要技術規格,尺寸,即標準排水量時的水線長度、水線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寬度;⑸ 新建艦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時的標準排水量(噸和公噸)及其主要技術規格,標準排水量時的水線長度、水線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寬度。
(c) 各簽約國在主力艦和航空母艦發生意外事故而損失時,可以立即建造其替換艦船,需要遵從本條約第一章第四條和第七條以及其它相關條款的規定。該國的艦船替換計畫可依此時間而提前順移。
(d) 任何依條約規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艦和航空母艦不得進行重建或其它大規模改裝。為防禦潛艇和飛機攻擊而進行的改裝例外,並且需遵從下述規則:簽約國的艦船可以加裝防雷隔堵,以及防空型甲板。因此而增加的單艘艦船排水量不得超過3,000噸(3,048 公噸)。舷側裝甲、主炮的口徑、數量和型號不得進行改動,以下情況除外:⑴ 法國和義大利因其主力艦和航空母艦噸位在限制水平之內,因此其加裝防雷艙段、裝甲以及增大主炮口徑的工作可以進行。但是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6英寸(406毫米);⑵ 英國海軍可以完成聲望號戰列巡洋艦已經開工但被暫時擱置的裝甲加強工作。
第二節
主力艦的解體和替換
美國
條約簽訂後應立即解體或取消建造的主力艦及其艦齡:
緬因⒇,密蘇里⒇,維吉尼亞⒄,內布拉斯加⒄,喬治亞⒄,新澤西⒄,羅德島⒄,康乃狄克⒄,路易斯安那⒄,佛蒙特⒃,堪薩斯⒃,明尼蘇達⒃,新罕布夏⒂,南卡羅來納⒀,密西根⒀,華盛頓(0),南達科它(0),印第安納(0),蒙大拿(0),北卡羅來納(0),衣阿華(0),麻薩諸塞(0),列剋星頓(0),憲法(0),星座(0),薩拉托加(0),突擊者(0),合眾國(0)
年度替換計畫(括弧內為保存的主力艦數,前日德蘭型/後日德蘭型)
1922:A,B完工;德拉瓦⑿和北達科它⑿解體。(15 / 3)
1923:(15 / 3)
1924:(15 / 3)
1925:(15 / 3)
1926:(15 / 3)
1927:(15 / 3)
1928:(15 / 3)
1929:(15 / 3)
1930:(15 / 3)
1931:C,D開工;(15 / 3)
1932:E,F開工;(15 / 3)
1933:G開工;(15 / 3)
1934:H,I開工;C,D竣工;佛羅里達(23),猶它(23),懷俄明(22)解體;(12 / 5)
1935:J開工;E,F竣工;阿肯色(23),德克薩斯(21),紐約(21)解體;(9 / 7)
1936:K,L開工;G竣工;內華達⒇,俄克拉荷馬⒇解體;(7 / 8)
1937:M開工;H,I竣工;亞利桑那(21),賓夕法尼亞(21)解體;(5 / 10)
1938:N,O開工;J竣工;密西西比(21)解體;(4 / 11)
1939:P,Q開工;K,L竣工;新墨西哥(21),愛達荷⒇解體;(2 / 13)
1940:M開工;田納西⒇解體(1 / 14)
1941:N,O竣工;加利福尼亞⒇,馬里蘭⒇解體;(0 / 15)
1942:P,Q竣工;2艘西維吉尼亞級解體;(0 / 15)
⒈ 美國海軍可以按第二部分Ⅲ.(b)的要求,在改造後保留俄勒岡號和伊利諾伊號做非戰鬥用途使用。
⒉ A、B艦為兩艘西維吉尼亞級戰艦。(註:西維吉尼亞級即科羅拉多級戰列艦
註:A、B、C、D……為作為替換的35000噸級戰列艦的建造計畫代號。
英國
條約簽訂後應立即解體或取消建造的主力艦及其艦齡:
聯邦⒃,阿加門農⒀,無畏⒂,柏勒羅豐⑿,壯麗⑿,鹵莽⑿,聖文森特⑾,不屈⒀,不撓⒀,海王星⑽,大力神⑽,紐西蘭⑼,獅⑼,皇家公主⑼,征服者⑼,君主⑼,獵戶座⑼,澳大利亞⑻,阿金庫爾⑺,愛爾蘭⑺,4艘正在建造或計畫建造的主力艦
年度替換計畫(括弧內為保存的主力艦數,前日德蘭型/後日德蘭型)
1922:A,B開工;(21 / 1)
1923:(21 / 1)
1924:(21 / 1)
1925:A,B完工;喬治五世⒀,阿賈克斯⑿,百人隊長⑿,雷神⒀解體;(17 / 3)
1926:(17 / 3)
1927:(17 / 3)
1928:(17 / 3)
1929:(17 / 3)
1930:(17 / 3)
1931:C,D開工;(17 / 3)
1932:E,F開工;(17 / 3)
1933:G開工;(17 / 3)
1934:H,I開工;C,D竣工;鐵公爵⒇,馬爾巴羅⒇,印度皇帝⒇,本鮑⒇解體;(13 / 5)
1935:J開工;E,F竣工;虎(21),伊莉莎白女王⒇,厭戰⒇,巴勒姆⒇解體;(9 / 7)
1936:K,L開工;G竣工;馬來亞⒇,君權⒇解體;(7 / 8)
1937:M開工;H,I竣工;復仇(21),決心(21)解體;(5 / 10)
1938:N,O開工;J竣工;皇家橡樹(22)解體;(4 / 11)
1939:P,Q開工;K,L竣工;勇士(23),反擊(23)解體;(2 / 13)
1940:M開工;聲望(24)解體;(1 / 14)
1941:N,O竣工;拉米利斯(24),胡德(21)解體;(0 / 15)
1942:P,Q竣工;A⒄,B⒄解體;(0 / 15)
英國海軍可以按第二部分Ⅲ.(b)的要求,在改造後保留巨人號和科林伍德號做非戰鬥用途使用。
A、B為兩艘35000噸級主力艦。(註:即後來的納爾遜級戰列艦
註:A、B、C、D……為作為替換的35000噸級戰列艦的建造計畫代號。
法國
年度替換計畫(括弧內為保存的主力艦數,前日德蘭型/後日德蘭型)
1922:(7 / 0)
1923:(7 / 0)
1924:(7 / 0)
1925:(7 / 0)
1926:(7 / 0)
1927:建造 35000噸:(7 / 0)
1928:(7 / 0)
1929:建造 35000噸:(7 / 0)
1930:建成 35000噸:讓·巴爾⒄,科爾貝⒄退役;(5 / -)
1931:建造 35000噸:(5 / -)
1932:建造 35000噸:建成 35000噸:法蘭西⒅退役;(4 / -)
1933:建造 35000噸:(4 / -)
1934:建成 35000噸:巴黎⒇,布列塔尼⒇退役;(2 / -)
1935:建成 35000噸:普羅旺斯⒇退役;(1 / -)
1936:建成 35000噸:洛林⒇退役;(0 / -)
1937:(0 / -)
1938:(0 / -)
1939:(0 / -)
1940:(0 / -)
1941:(0 / -)
1942:(0 / -)
⑴ 只要不超出限定噸位,法國海軍建造的主力艦數量不作限制。
備註:法蘭西明確保留按主力艦噸位配額建造艦船的權利,並且保證遵守單艦35000噸的排水量限制,以及主力艦總噸位不超過條約規定之範圍。
義大利
年度替換計畫(括弧內為保存的主力艦數,前日德蘭型/後日德蘭型)
1922:(6 / 0)
1923:(6 / 0)
1924:(6 / 0)
1925:(6 / 0)
1926:(6 / 0)
1927:建造 35000噸:(6 / 0)
1928:(7 / 0)
1929:建造 35000噸:(6 / 0)
1930:建成 35000噸:建成 35000噸:但丁⒆退役;(5 / -)
1931:建造 45000噸:(5 / -)
1932:建造 25000噸:建成 35000噸:達文西⒆退役;(4 / -)
1933:建造 35000噸:(4 / -)
1934:(4 / -)
1935:建成 35000噸:儒略·愷撒(21)退役;(3 / -)
1936:建成 45000噸:加富爾(21),杜里奧(21)退役;(1 / -)
1937:建成 25000噸:安德列·多里亞(21)退役;(0 / -)
1938:(0 / -)
1939:(0 / -)
1940:(0 / -)
1941:(0 / -)
1942:(0 / -)
⑴ 只要不超出限定噸位,義大利海軍建造的主力艦數量不作限制。
備註:義大利明確保留按主力艦噸位配額建造艦船的權利,並且保證遵守單艦35000噸的排水量限制,以及主力艦總噸位不超過條約規定之範圍。
日本
條約簽訂後應立即解體或取消建造的主力艦及其艦齡:
肥前⒇,三笠⒇,鹿島⒃,香取⒃,薩摩⑿,安藝⑾,攝津⑽,生駒⒁,伊吹⑿,鞍馬⑾,天城(0),赤城(0),加賀(0),土佐(0),高雄(0),愛宕(0),計畫建造的8艘主力艦
日本年度替換計畫(括弧內為保存的主力艦數,前日德蘭型/後日德蘭型)
1922:(8 / 2)
1923:(8 / 2)
1924:(8 / 2)
1925:(8 / 2)
1926:(8 / 2)
1927:(8 / 2)
1928:(8 / 2)
1929:(8 / 2)
1930:(8 / 2)
1931:A開工;(8 / 2)
1932:B開工;(8 / 2)
1933:C開工;(8 / 2)
1934:D開工;A竣工;金剛(21)解體(7 / 3)
1935:E開工;B竣工;比叡(21),榛名⒇解體;(5/ 4)
1936:F開工;C竣工;霧島(21)解體;(4 / 5)
1937:G開工;D竣工;扶桑(22)解體;(3 / 6)
1938:H開工;E竣工;山城(21)解體;(2 / 7)
1939:I開工;F竣工;伊勢(22)解體;(4 / 11)
1940:G竣工;日向(22)解體;(2 / 13)
1941:H竣工;長門(21)解體;(1 /9)
1942:I竣工;陸奧(21)解體;(0 / 9)
⒈ 日本海軍可以按第二部分Ⅲ.(b)的要求,在改造後保留敷島號和朝日號做非戰鬥用途使用。
註:A、B、C、D……為日本作為替換的35000噸級戰列艦的建造計畫代號。
關於第二節時間表的 補充說明
上文表格中所規定予以廢棄的主力艦的廢棄次序,與其服役年限有關。當艦船替換工作開始時,簽約國主力艦予以廢棄的順序可以依其該國情況而與此表有出入。但是每年規定廢棄之主力艦的數量不得發生變化。
第四部分
定義
關於本條約中涉及的名詞之意義解釋
主力艦
未來建造的主力艦,其定義為:用來進行戰鬥的、非航空母艦的艦船,其排水量超過10,000 噸(10,160公噸) ,或主炮口徑超過 8英寸(203 毫米)。
航空母艦
航空母艦是用來從事戰鬥目的、排水量超過10,000 噸(10,160 公噸) ,明確只用來搭載飛機的艦船。飛機由此起飛並降落。其搭載的武器不得超過本條約第一章第九條和第十條所做之規定。
標準排水量
艦船的標準排水量,為該艦船建造完畢,搭載人員、動力系統可操作、搭載航行所用之一切物品,包括武備、彈藥、乘員所用之全部物資與淡水,混裝儲備和用於作戰的一切裝備。但是不包括額外的燃料、食物與淡水。
本條約中的“噸”,除特別標明“公噸”的場合外,一律指折合2240磅的英噸(1,016公斤).
現有的已建成艦船,其排水量噸位衡量標準將與其該國的度量衡系統一致。但是,今後任何一國以公噸為標準所聲明的排水量依據本條約將被認為是英噸。
今後建成的艦船,其排水量將以此標準為準。
第三章 綜合條文
計4條
第二十一條
在本條約有效期限內,任何簽約國如果受其國家所面臨環境之影響,出於國家安全形度的考慮而要求增加海軍軍力,則其餘簽約國應舉行會晤以討論修改條約相關條文的問題,並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制訂本條約修正案。
考慮到未來工業技術和科學的發展,合眾國在徵求本條約其它簽約國意見後,將在本條約簽訂生效八年後,召開簽約國全體會議,考慮各方面變化,作出修改,使本條約適應此時之形勢。
第二十二條
無論何時,本條約任何簽約國之一如果處於戰爭狀態,且該戰爭的進程業已影響到作為該國國家安全保證的海軍軍力,則該國可以在通知本條約其它簽約國之後,在戰爭期間暫時終止執行本條約,但條約第一章第十三和第十七條除外。該國需向其它簽約國提出按照當時的緊急狀態需要擱置履行本條約的通知。其餘簽約國需要進行磋商,對條約中涉及自身的條款的變動和修改取得一致意見。如果這樣的磋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任何一簽約國,在通知其它簽約國後,根據該國利益需要,亦可宣告在戰爭持續期間暫時終止執行本條約。但條約第一章第十三和第十七條除外。
在停止執行條約期間,各簽約國應及時進行會晤磋商,就該條約中有何項內容需作出修改進行協商
第二十三條
本條約的有效期到1936年12月31日為止。如果在條約有效期滿前兩年之內,沒有任何一個簽約國通知其它各方,要求最終終止本條約,則本條約有效期滿之後仍然有效,直到任何一簽約國提出聲明廢止該條約的意願滿兩年為止。此時該條約將被視作經過所有簽約國同意而宣告廢止。該聲明應該以書面形式提交給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後將該聲明的可靠穩妥之抄件送交其它簽約國,並註明收到該聲明的確切時間。該聲明在被正式提交並評估之後,即從該日期起宣告生效。如果該聲明是由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提出,則該聲明應被提交給各簽約國駐華盛頓的外交代表。此聲明在在被正式提交並評估之後,即從被提交給簽約國外交代表的日期起宣告生效。
在該聲明被提交之後一年之內,各簽約國應進行會晤。
第二十四條
本條約將被各簽約國按照與其該國正式立法相同的地位對待,在被所有簽約國正式批准後生效。該條約的正式批准工作應在華盛頓儘快進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應該向其它各簽約國提交本條約的正式副本。
本條約的法文本和英文本擁有同等效力,應被美國政府妥善保存於美國政府檔案館中,本條約的副本應及時提交給各簽約國政府。
前述全權代表出於彼此信任,特簽署此條約
公元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簽訂於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城
[各國代表簽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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