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西洋條約

北大西洋條約

《北大西洋條約》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締結的針對蘇聯等國的軍事聯盟條約,亦譯《北大西洋公約》。根據北大西洋條約建立的軍事集團稱為北大西洋條約組織,簡稱北約組織。北約的活動主要是組建聯盟;擴充軍備;重建聯邦德國武裝力量等。長期以來,美國把北約作為其加強對西方國家的控制和同蘇聯爭奪世界霸權的重要工具。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美國為首的一些西方國家建立起來的世界上最大的軍事集團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大西洋條約
  • 簽訂時間:1949年4月4日
  • 簽訂地點:華盛頓
  • 性質: 軍事聯盟條約
締約國家,條約內容,簽約歷史,成員管理,

締約國家

北大西洋條約》 North Atlantic Treaty由美、加拿大、比、盧森堡、意、、丹、冰島於1949年4月4日在華盛頓簽訂,同年8月24日生效。條約未規定有效期限。希臘土耳其於1952年2月18日,聯邦德國於1955年5月5日,西班牙於1982年5月30日,先後加入該條約。
北大西洋條約北大西洋條約

條約內容

北大西洋條約》由序言和正文14條組成。主要內容:締約國實行“集體自衛”;保持並加強單獨及集體抵抗武裝攻擊的能力;任何一締約國的領土完整、政治獨立或安全“遭受威脅”,各締約國應共同協商;對於一個或數個締約國的“武裝攻擊”,應視為對締約國全體的攻擊,其他締約國有義務給予援助,包括使用武力。條約規定對締約國的“武裝攻擊”包括:對締約國領土及北回歸線以北的北大西洋區域內任何締約國所轄島嶼的武裝攻擊;以及對締約國領土或領空,或有締約國占領軍駐紮的歐洲其他地區、或地中海、或北回歸線以北的北大西洋區域締約國的武裝部隊、船舶或飛機的武裝攻擊。

簽約歷史

1948年 3月17日,英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五國締結了《布魯塞爾條約》,隨後在美、加與布魯塞爾條約締約國談判的基礎上,和意、葡、丹、挪、冰島等國一道締結了《北大西洋條約》。
1954年10月23日,上述12國加上希臘、土耳其與聯邦德國以雙邊和多邊形式簽訂了《巴黎協定》(包括25個協定、決議和議定書),使聯邦德國加入了西歐聯盟和北大西洋條約組織,並且建立了有限的武裝力量。
1966年3月法國宣布退出北約軍事一體化機構,西班牙尚未參加軍事一體化機構。最高軍事機構是軍事委員會,由北約成員國的總參謀長組成(法國派聯絡官參加,冰島因無國防軍派文官參加)。
1967年開始奉行“靈活反應戰略”;1975年以後,每年舉行一次以蘇聯為假想敵的“秋季熔爐”軍事演習。1979年12月,進一步作出了“使北約戰區核力量現代化”的決定,1984年發表了《關於東西方關係的華盛頓聲明》,執行“實力加緩和”的政策。長期以來,美國把北約作為其加強對西方國家的控制和同蘇聯爭奪世界霸權的重要工具。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美國為首的一些國家建立起來的世界上最大的軍事集團之一。

成員管理

根據北大西洋條約建立的軍事集團稱為北大西洋條約組織,簡稱北約組織。其最高決策機構是北大西洋理事會。負責審議北約的軍事政策和制訂統一軍事計畫的是防務計畫委員會,由參加北約軍事一體化機構的成員國的國防部長組成。北約締結以來的活動主要是組建聯盟;擴充軍備;重建聯邦德國武裝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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