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和西班牙和平條約是由美國,西班牙在1898年12月10日,於巴黎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1898年12月10日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巴黎
(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
雙方代表在巴黎集會,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並討論了面臨的各種問題之後,議定下列各條:第一條
西班牙放棄對古巴的一切主權要求和所有權。
當西班牙撤離這個島嶼而由美國占領時,只要這種占領繼續下去,美國將承擔和履行國際法規定的因這種占領而產生的保護生命和財產的義務。第二條
西班牙將波多黎各島和在西印度群島中目前由西班牙統治的其他島嶼,以及在馬里亞納群島或拉德魯內群島的關島割讓給美國。第三條
西班牙應將稱為菲律賓島嶼的群島和包括在以下界線內的島嶼割讓給美國:
這條線從西到東沿著或靠近北緯20°線並穿過可通航的巴奇海峽的中央,從格林威治東經118°到127°子午線,然後沿格林威治東經127°子午線至北緯4°45′線,再沿北緯4°45′線至它與格林威治東經119°35′子午線的交叉點,然後沿格林威治東經119°35′至北緯7°40′線,再沿北緯7°40′線至它與格林威治東經116°子午線的交叉點,然後沿一條直線至北緯10°線與格林威治東經118°子午線的交叉點,再沿格林威治東經118°子午線至起始的一點。
美國將在互換本條約批准書之後的三個月內付給西班牙總額為2000萬美元的款項。第四條
美國將在從互換本條約批准書之日起的十年內,允許西班牙的船舶和貨物以美國船舶和貨物所得到的同樣條件進入菲律賓群島的各港口。第五條
美國將在本條約簽訂之後,把在占領馬尼拉時由美國軍隊俘獲的戰俘遣送回西班牙,其費用由西班牙負擔。上述軍人的武器應歸還給他們。
西班牙將在互換本條約批准書之後,撤離菲律賓群島和關島,其條件同根據1898年8月12日議定書,由指派安排從波多黎各和西印度群島中其他島嶼撤離事項的專員們所同意的條件相類似。1898年8月12日議定書將繼續有效直至它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為止。
從菲律賓群島和關島撤離完畢的時間,由兩國政府確定。屬於在菲律賓群島和關島的西班牙陸軍和海軍的軍旗、未被繳獲的軍艦、小型武器、各種口徑的槍炮,以及它們的運載工具和附屬檔案、炸藥、彈藥、牲口、各種物資和供應品,仍為西班牙的財產。除野戰炮外,設在堡壘和海岸防禦陣地上的重型大炮仍應放在原地,存放的時間為從互換本條約批准書之日算起六個月;與此同時,美國可以向西班牙購買上述物資,如果兩國政府能就這個問題達成一項滿意的協定。第六條
西班牙將在本條約簽訂之後,釋放所有戰俘和所有因犯有與在古巴和菲律賓的叛亂和與美國的戰爭有關的政治罪過而被拘留和監禁的人。
在互惠基礎上,美國將釋放所有由美國軍隊俘獲的戰俘,並保證由古巴和菲律賓叛亂者控制的西班牙俘虜獲得釋放。
根據本條約,美國政府將由它自己負擔費用,向西班牙遣返被釋放或將要釋放的俘虜,西班牙政府將由它自己負擔費用,按照俘虜的家鄉地點,向美國、古巴、波多黎各和菲律賓遣返被釋放或將要釋放的俘虜。第七條
美國和西班牙互相放棄國家的或個人的、任何種類的、無論政府的、或它的公民或臣民向另一國政府提出的一切賠償要求,這些要求是在古巴的最近叛亂開始以來和在互換本條約批准書之前可能產生的,包括所有對戰爭費用的賠償要求。
美國將裁決和解決它的公民對西班牙的依本條約放棄的權利要求。第八條
依照本條約第一、二和三條的規定,西班牙將放棄在古巴和讓與在波多黎各及西印度群島的其他島嶼、在關島及菲律賓群島的所有建築物、碼頭、兵營、要塞、裝置、公路和其他不動產,所有這些建築物等根據法律是屬於公眾的產業,也是屬於西班牙王國的。
因此,雙方宣布,上述條款所述的放棄或讓與(視情況而定),不能在任何方面損害由省、市、公共或私人機構、教會或市民團體,或任何其他具有得到或占有上述被放棄或讓與領土內的財產的合法資格的其他社團,或不論屬何國籍的私人的財產或權利,而根據法律系屬於和平占有。
上述放棄或讓與(視情況而定),包括所有在西班牙半島的檔案中存有的專門涉及已被放棄或割讓的主權的一切檔案。如果上述檔案中的任何檔案只是部分涉及上述主權,則在要求提供該部分時,應提供該抄本。關於在上述各島嶼的檔案中的檔案,應相應地對西班牙遵守同樣的規則。
在上述放棄或讓與中(視情況而定),也包括西班牙王國和它的當局在上述島嶼所擁有的這些島嶼以及它們的居民的權利和財產有關的行政及司法的官方檔案和記錄。上述檔案和記錄應妥為保存。依照法律,私人應無區別地有權得到契約、遺囑、或其他成為公證人的記錄或案卷的組成部分的檔案,或那些可能包括在行政或司法檔案中的檔案的經過鑑定的抄件。不論這些檔案是在西班牙或是在上述島嶼內。第九條
居住在西班牙根據本條約放棄或讓與其主權的領土上的西班牙臣民和西班牙半島的本地人,仍可以在這些領土上居住或從那裡遷出,但無論在哪種情況下,他們仍保有他們所有的財產權利,包括出賣或轉讓這些財產或其收益的權利。他們也應有權進行工業、商業和職業活動,並受適用於其他外國人的法律的約束。如果他們留在這些領土內,他們可以在本條約互換批准書之日起一年之內,在保存記錄法庭前作出一項決心保持他們的忠誠的聲明來保持他們對西班牙王國的忠誠。如果他們未作這項聲明,應被認為已予放棄而選擇了他們所居住領土的國籍。
已割讓給美國的領土上的土著居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地位將由議會予以決定。第十條
由西班牙放棄或讓與其主權的領土上的居民應保證能自由地進行他們的宗教活動。第十一條
居住在西班牙根據本條約讓與或放棄其主權的領土上的西班牙人,在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方面,應按照關於上述訴訟的普通法律受他們居住國法院的管轄;他們應有權出席上述法院和進行同樣的程式,如同這些法院所在地的公民一樣。第十二條
在互換本條約批准書期間內,在西班牙所放棄或讓與其主權的領土上進行的司法程式應根據下列規則予以確定:
一、在上述日期之前就私人之間的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作出的判決,而考慮到根據西班牙法律沒有追索權和複審權,應被認為是終局的判決,並應由上述判決應在其境內執行的領土上的主管當局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執行。
二、在上述日期內未作出裁決的私人之間的民事訴訟,應在當時起訴的法院或其替代的法院繼續進行訴訟,直至作出判決。
三、在上述日期內,向西班牙最高法院提出的對根據本條約已不再是西班牙領土上的公民的未決刑事訴訟,應在該法院的管轄下繼續進行,直至作出最後的判決。但是,這種判決一經作出,應由案件發生地的主管當局予以執行。第十三條
在古巴島、波多黎各、菲律賓和其他被割讓領土上的西班牙人因著作權和專利而獲得的財產權,在互換本條約批准書的期間內,應繼續受到尊重。不危害上述領土內的公共秩序的西班牙的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在從互換本條約批准書之日起十年之內,應繼續被準許免稅進入上述領土。第十四條
西班牙應有權在根據本條約其主權已經放棄或讓與的領土內的港口和地方設立領事館。第十五條
每一國政府應在十年期間內在所有的港口稅方面,包括進港和結關費用、燈塔稅和噸位稅等,對另一國的商船給予同其本國不從事沿海貿易的商船同樣的待遇。
任何一國在六個月之前通知另一國,本條款得隨時終止。第十六條
雙方諒解,美國在本條約中對古巴承擔的任何義務應限制在美國占領期間;但是,在上述占領結束之後它將建議在該島上建立的政府繼續承擔上述義務。第十七條
本條約應經參議院建議和同意後由美國總統批准;並由西班牙女攝政王陛下批准。批准書從本日起六個月之內(或儘可能更早地)在華盛頓互換。
各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籤字蓋章,以資證明。
公元1898年12月10日訂於巴黎。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