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柏瑞亞洲領導企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華泰柏瑞亞洲領導企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是華泰柏瑞發行的一個QDII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華泰柏瑞亞洲領導混合QDII
  • 基金類型:QDII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華泰柏瑞
  • 基金管理費:1.80%
  • 首募規模:2.91億
  • 託管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460010
  • 成立日期:20101202
  • 基金託管費:0.35%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採取主動精選亞洲地區具有行業領導地位和國際競爭優勢的企業,通過區域化分散投資,有效降低投資組合系統性風險,追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可投資於下列金融產品或工具:權益類品種,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及美國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等;固定收益類品種,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固定收益類證券;銀行存款、回購協定、短期政府債券與貨幣市場基金等貨幣市場工具;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產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它品種或證券市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國別與地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資研究團隊將跟蹤全球經濟的發展趨勢,重點研究亞洲地區內的巨觀經濟變數,採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以及定性和定量分析模型相結合的手段,確定基金資產在各國家/地區之間的配置。綜合分析亞洲地區內的巨觀經濟指標、公司盈利發展趨勢、資金流向、價格變動、社會政治風險、產業結構性風險等要素,採用專有定量模型作為參考工具,以確定各國股市的相對吸引力。通過將市場預期的淨資產收益率、市淨率及長期債券收益率等多種金融市場變數輸入該模型,來確定各個市場的價值中樞,作為估值標準。
股票投資策略:
在確定國家/地區資產配置的基礎上,本基金管理人將自下而上精選估值合理、具有持續成長能力的領導企業。具體投資流程。
1、可投資股票庫的確定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在亞洲地區證券市場進行交易或其主要業務經營在亞洲地區而在亞洲以外交易所上市且具有良好流動性的上市公司股票。
2、動態股票分類
根據企業成長階段特性,將股票庫的所有股票分為以下四個類別:突出成長、高速穩定增長、高速周期增長及成熟公司。該分類系統分析的變數包括每股收益歷史增長率、每股收益3年預測增長率及每股收益相關係數。該分類系統將會定期修正,然後進行確認或做出改進。該分類系統有助於確定適當的分析方法及估值標準體系。
3、股票的篩選及評級
通過合理估值、基本面趨勢等標準對上述各類企業進行基本面分析和量化篩選。在合理估值環節,將採用相對估值指標(PE、PB、PS、EV/EBITDA等)以及絕對估值模型(DCF、DDM等)進行全面比較,發掘那些處於合理估值區間的優質公司。在判斷上市公司基本面趨勢時,本基金將採用各類別特定的估值標準對公司未來的成長性進行界定。例如,對於一家處於高速周期增長的公司,將重點關注其發展前景是否正在改善,並且就產品周期、競爭地位及潛在增長趨勢進行綜合評價。基本面趨勢分析將有助於本基金識別那些具有持續成長能力的行業領導企業。
在對上述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給予上市公司1級(強烈買入)至5級(強烈賣出)的投資評級。1級和2級股票為增持,3級至5級股票為中性、減持或全部賣出。
4、投資組合的構建及最佳化
基於股票的預期收益與風險特性,對投資組合進行最佳化。在既定風險水平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者在既定的預期收益目標下追求投資組合風險最小化。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本基金還將對投資組合進行不斷調整與最佳化。
為了避免“自下而上”的選股方法可能造成行業集中度過高而引起的組合流動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本基金將在對各地巨觀經濟和產業政策、行業的基本面趨勢、整體估值水平等因素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各行業投資價值,評估不同行業在組合中的估值水平、成長性以及風險狀況,對股票組合進行適當的行業分布調整。
5、投資組合監控
本基金將持續監控投資組合內各個股票的估值水平變化、盈利能力及基本面趨勢變化,根據這些變化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固定收益類資產和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將以最佳化投資組合風險收益特徵,降低組合風險為主要目的。
本基金不採用積極的衍生品投資策略,衍生工具的投資不以資本利得為目的,主要用以規避組合資產的風險(如外匯風險、利率風險等)以及提高投資組合管理的效率。

收益分配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自行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情況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該次可分配收益的10%。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4、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至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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