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為規範預拌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加強城市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湖北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5年8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5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城區及縣(市)城區範圍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使用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在攪拌站生產的、通過運輸設備送至使用地點、交貨時為拌合物的混凝土。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預拌混凝土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對各縣(市)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所轄城區範圍內預拌混凝土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國土、規劃、環保、安監、質監、工商、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相應管理職責,共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區及各縣(市)城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站點的設定,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等要求。
預拌混凝土生產站點的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搬遷等),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式依法到發改、國土、規劃、環保、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生產站點建成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站點實行“一站一證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證》,取得專業資質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按規定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編制概算、審核預算時,均應註明使用預拌混凝土;施工監理單位應將預拌混凝土的使用納入監理內容。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規範組織生產,保證預拌混凝土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設定專門實驗室。實驗室的人員配備、儀器設備、檢測能力、技術管理、試驗環境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使用散裝水泥,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JGJ/328)等行業標準。
鼓勵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依法使用工業廢棄物,開展資源綜合利用。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的質量驗收應以交貨檢驗結果作為依據。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或個人應當使用具有資質的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並按規定與生產企業簽訂供貨契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提供預拌混凝土設計配合比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由於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延誤工期、出現質量事故或其他損失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由生產企業負責運輸到施工現場,運輸專用車需要通過市區禁行線路時,應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預拌混凝土運輸專用車應防止沿途灑漏,並在專門的場地內沖洗,嚴禁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污管道。
第十七條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應當保證施工現場的道路平整、暢通,並有必要的照明、水源、停車場等設施。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進行交貨檢驗。交貨檢驗的取樣和試驗工作應由需方承擔,當需方不具備試驗和人員的技術資質時,供需雙方可協商確定並委託有檢驗資質的單位承擔。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貨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出廠合格證和隨車發貨單。
第十九條 用於交貨檢驗的混凝土試件應按有關標準見證取樣、製作和養護。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建立符合規範要求的混凝土試件養護室。
嚴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替施工單位製作、養護混凝土試件。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現場攪拌混凝土或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及其它影響預拌混凝土質量行為的,應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預拌混凝土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建設、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的違規行為,除依法予以處罰外,應記錄其不良行為並予公示。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違反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城市規劃管理、公安交通、工程質量管理等規定的,由具有管理職能的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有效期2年,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乾混砂漿建站、生產、使用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荊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12月發布的《荊州市乾混砂漿管理規定》(荊州市政府令第83號)同時廢止。預拌混凝土生產站點建設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後,按規定報備。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通知(〔2015〕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遊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荊州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已經2015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8月20日

政策解讀

2015年8月20日,經荊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荊州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頒布施行。這是市政府針對我市建設行業出現的新問題採取的重大舉措,對規範我市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使用與管理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最近,市政府法制辦與市住建委對《規定》作出解讀:
一、為什麼要出台《規定》
2007年,我市參照沿海一些城市的經驗,出台了《荊州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實施八年來,對我市開展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推動預拌混凝土行業發展起到指導作用。但近些年來,隨著我市建設市場的全面開放、國家出台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規範等新情況的出現,原有管理規定已不適應現實管理的需要,為此,市政府對原有規定作出修改後重新予以頒布。
二、《規定》適用哪些範圍
對城市與鄉村的建設管理,由於建設條件不一樣,所適用的辦法也會不同。《規定》第二條明確指出:在本市城區及縣(市)城區範圍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使用以及監督管理活動,應執行《規定》。反之,在城區以外的鄉村從事與預拌混凝土相關的活動,則不受該《規定》的限制,例如,農民自建房屋就不要求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等。
三、建預拌混凝土攪拌站要履行哪些手續
預拌混凝土生產是在廠房及罐體內進行,其生產設施及設備安裝建設與工業廠房建設並無本質區別,因而從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看,要先後經過投資審批或備案、土地使用權獲得、環境評估、規劃用地與規劃工程手續審批、施工許可證辦理、工程竣工驗收等環節,因而市或縣(市)的本級發改、國土、環保、規劃、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都應依職能履行其建設項目審批管理權,形成齊抓共管局面。
四、預拌混凝土企業為什麼要辦資質證
國家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即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辦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所具有的人員結構、資本金數額、生產設備與實驗室條件等,核發相應的《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證》,企業只能在取得該證書後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住建部門對資質的辦理實行“一站一證制”,例如,外地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來我市設站,就不能憑原有企業資質直接從事生產,而是應根據新建站的綜合生產條件,向住建部門申請核發相應資質證書後才能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實行這一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從根本上保證預拌混凝土的質量。
五、建設單位使用預拌混凝土應注意哪些問題
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的投資人和所有權人,在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範圍內從事工程建設,即在工程設計、編制概算、審核預算時,應註明使用預拌混凝土,且在委託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時,也應明確將監督預拌混凝土的使用納入委託監理工程內容。在相關檔案中不註明使用預拌混凝土、在工程監理契約中不註明監督預拌混凝土使用條款的,建設單位應自我糾正,質量監督等部門也應對此進行相應監管。
六、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有哪些基本義務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時應盡義務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要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二是設定專門實驗室,其人員配備、儀器設備、檢測能力、技術管理等要符合相關規定要求;三是生產條件要執行《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等標準;四是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執行散裝水泥政策;五是要抓好安全生產,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組織生產。
七、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是專業承包單位,與工程施工單位等發生供貨與使用關係,因而伴生出兩種主要民事責任:一是要按《民法通則》的規定,與使用單位和個人簽訂供貨契約,按時、按需供貨,如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工期延誤的,要負民事賠償責任;二是所生產預拌混凝土在現場交貨檢驗後的質量結果,要符合標準要求和契約要求,如因供貨質量問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也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涉嫌犯罪的還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八、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供貨要注意哪些事項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系用運輸專用車向使用人供貨,在這個過程中主要注意事項包括:一是運輸專用車因交貨所需確實要通過城區禁行線路時,應事先徵得公安交管部門的同意,不能違反交通管理規定;二是要採取技術措施嚴防運輸車沿途灑漏,不能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三是運輸車供完貨後,沖洗專用罐後的污水不能直接排入城市排污管道,不能違反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規定。
九、預拌混凝土現場交貨應注意哪些方面
專用運輸車將預拌混凝土運到施工現場交貨之後,並不能直接用於工程施工,還要經過驗貨與取樣兩個過程:一是生產企業按約定交貨時,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出廠合格證和隨車發貨單,由需方驗貨;二是需方驗貨時應在監理人員監理下,按標準規程取樣,而後進入混凝土標準養護室養護,並以此作為預拌混凝土的質量評定依據。這一行為禁止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替施工單位來完成,如工程監理人員發現有代辦行為的,要立即制止並向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十、有關責任主體違反規定應承擔什麼責任
在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建設、生產、運輸和使用等環節中,國家都制定有相應的行政與技術管理規定,如果建設、設計、生產、檢測、施工、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不遵守相關規定,則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違法行為的內容、情節輕重等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取消企業資質等。
十一、為什麼乾混砂漿的管理要參照《規定》執行
在2010年12月,市政府曾頒布《荊州市乾混砂漿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83號)。考慮到對乾混砂漿的管理,在許多方面都與預拌混凝土管理相同,因而在《規定》中明確規定:乾混砂漿的建站、生產、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參照《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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