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紀 60年代, 英國開始
工業革命,要求廣大勞動民眾子女接受一定的教育與訓練,成為合格的勞動力,促進了教育的發展。
1839年,政府成立樞密院教育委員會,此為第一個監督和管理教育的國家機構。教育撥款法的通過及中央教育機構的建立是英國教育由教會控制向國家化方向發展的轉折點,亦是國家干預公共教育事業的開始。
1870年,教育署長福斯特提出初等教育法案,奠定了整個教育制度的基礎。
1902年,議會通過首相巴爾福提出的教育法案,建立公立中等教育制度,但並未建立一套完全相互銜接的公共教育制度。
1944年,教育大臣巴特勒在議會上提出教育法案(稱《1944年教育法》或《
巴特勒教育法》),確立了從初等、中等直到繼續教育的公共教育體系,對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體制進行重大改革,為當代教育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礎,但並未完全改變歷史遺留的雙軌制,公學未被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自實施《1944年教育法》至 20世紀 80年代初的 40年間,教育有很大變化,較突出的是以下幾方面。
(1)改革中學結構,發展綜合中學。中等教育原先嚴格分為文法中學、技術中學和現代中學。改革後,不同類型的中學合併為“雙科”、“多科” 及綜合中學。至 1982 年,英格蘭綜合中學學生就達到全部公立中學學生的90.1%。
(2)發展高等教育,實行高等教育雙重製。除傳統大學外,出現新大學、科技大學和開放大學。1964年成立全國學位授予委員會,負責授予大學以外高等教育機構學生的學位。1965年實行高等教育雙重製,將高等教育分為自治大學和公立高等學校兩部分。
(3)建立技術院校,以滿足人們對科技人才的需要。倫敦和曼徹斯特大學積極擴展工程院校,並創辦高級技術學院。1963年後,將以前的 10所高級技術學院升格為技術大學,並創建 30所多科技術學院。
(4)改革師範教育。1944 年的《麥克奈爾報告》建議各地成立由大學領導的地區師資培訓組織,以加強大學對師範教育的指導。從1956年起,師範學院由兩年制改為三年制。1964年增設教育學士學位。公共教育分初等、中等和繼續教育三個階段。此外,還有獨立學校系統,包括幼稚園、預備學校和公學。公共教育和獨立學校系統各自為政,互不牽制,雙方學生互不轉學。
1981年開始實行“公助學額計畫”,為公立學校學生轉讀獨立學校提供機會。
義務教育為 11年(5歲~16歲)。
2歲~5歲為學前教育階段。幼稚園招收 2歲兒童;幼兒班招收 3歲兒童。
5歲~11歲為初等教育階段,分幼兒學校(5歲~ 7歲)和初級學校(7歲~11歲)。
1968年, 各地設中間學校。凡設中間學校的地區,中間學校前的學校通稱第一級學校。初等教育階段的幼兒學校和初級學校,大部分合設於一校。幼兒學校活動與幼稚園相似。初級學校課程有宗教、英語、算術、歷史、地理、自然、衛生、美術、手工、音樂與體育等。多數學校限於英語和算術兩門基礎課。
中等教育階段,公立學校系統分為文法中學、技術中學、現代中學、綜合中學及中間學校等。文法中學為 20%“智力較高”的兒童提供學術性課程,修業 7年(11歲~18歲),為他們升大學打基礎。分基礎階段和分科階段。基礎階段5 年,為共同學習階段;分科階段亦稱“第六學級”(或第三級學院),一般為 2年。多數學生在 15歲~18歲時參加普通教育證書考試,成績合格獲證書者,可升入大學或其他高等學校。技術中學數量較少,開設職業課程, 主要為工業、商業和農業等領域培養技術人才,修業 5年~7年。現代中學提供多種課程,有些學術性課程幾乎與文法中學相同,有些是與技術中學相似的職業性課程,主要是英語、數學和各種手工藝課程。修業 7年。學生畢業時參加普通中等教育證書考試。綜合中學將文法、技術與現代中學“合併” 在一起。不進行入學考試,招收 11歲、讀完初級學校的學生,修業 7年。
繼續教育分高等和中等,有職業性課程、非職業性課程、社會及娛樂活動,有全日制、工讀交替制、部分時間制、日校與夜校。高等教育實行雙重製。自治大學主要有 4種類型:古典大學,如牛津大學、劍橋大學;近代大學,如倫敦大學;新大學,即 20世紀 60年代由國家創辦的有權授予學位的大學; 開放大學。公立高等學校有多科技術、繼續教育和教育學院,其中以多科技術學院和教育學院為主 體。大學學位分學士、碩士、哲學博士和高級博士 4 個等級。師資培訓機構有大學教育系、教育學院、技術教育學院、多科技術學院教育系和藝術訓練中心等 5種。其中教育學院數量最多。1980—1981學年起,教育學院所有學生須攻讀教育學士學位。技術教育學院、大學教育系和藝術訓練中心僅提供專業訓練,為期 1年。
成人教育通常指以正規班級形式為 18歲以上者提供的非職業性教育,由地方教育當局、若干民間團體、某些寄宿學校、軍隊及大學的校外成人教育部等舉辦,包括訓練課程和科技最新動態介紹課程、軍事課程和大量廣播及電視教育課程。為身體或智力有缺陷的兒童提供特殊教育。有設在普通學校內或附設於普通學校的特殊班、寄宿或走讀的特殊學校、設在醫院的特殊學校,或在家庭、醫院進行個別教育。約有 90%的特殊學校由地方教育當局主辦,10%由各民間團體開辦。
進入 20 世紀 80年代,尤其是《1988年教育改革法》頒布後,教育改革從四方面進行。
(1)為提高普通教育質量,改變過去在課程設定方面各行其是的狀況, 規定全國統一課程。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除宗教課外,須學習 10門必修課, 即英語、數學、科學、歷史、地理、技術與設計、現代外語、音樂、體育、美術(其中前 3門為核心學科),在 7歲、11歲、14歲、16歲時參加全國統一考試。1988年開始實行普通中等教育證書考試(將普通水平的普通教育證書考試與中等教育證書考試合併),目的是消除兩種水平考試並存所造成的學生自卑心理,使所有學生具有同等機會。
(2)提高師資培訓要求。1984 年頒布教師職前培訓標準,制訂新的培訓課程,強調培訓人員的實踐經驗, 增加師範教育中的教學實踐時間。加強教師在職培訓,規定所有在職教師均需定期接受培訓。
(3)擴大高等教育招生面,入學考試靈活多樣,改變大學重人文學科和理論研究,輕套用科學和技術的狀況,加強科學、技術和工程專業在大學中的比重,克服專業課程分設過細的現象,特彆強調科研工作與工業社會相聯繫。
(4)自 1983年 9月起實施“青年訓練計畫”,為剛受完義務教育尚未就業的青年提供 1年的基礎訓練和工作實習。人力服務委員會與教育和科學部共同實施中等教育階段職業培訓計畫,對 14歲~18歲的中學生,在普通教育範圍內進行 4年基礎性的職業技術教育,重視後 2年的企業實習,以便使學生學習結束時獲得某種職業資格。
公立初等、中等和繼續教育由中央政府、地方教育當局和民間團體共同管理。中央設教育和科學部。教育和科學大臣負責領導和管理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初等、中等和繼續教育以及整個大不列顛的大學和民用科學事宜。教育和科學部在工作上得到陛下督學處、中央教育諮詢委員會等機構的協助。以都市郡的區、非都市郡、內倫敦和外倫敦的市為地方教育行政單位。每一地方教育當局設教育委員會和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