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現行教育制度

英國現行教育制度,英國現行的教育制度是在1944年教育法的基礎上,結合國內外形勢的需要逐步完善建立的。英國現行教育制度涉及:(1)教育領導體制,英國中央一級的教育領導機關是1964年成立的教育和科學部,它取代了1944年的教育部。地方教育當局,仍具有廣泛的自治權力。此外還在英格蘭與威爾斯各設一個中央教育諮詢委員會。(2)考試制度。①11足歲考試。1944年法規定,根據兒童參加11+考試成績分別納入三種中學。此規定引起社會各界人士的強烈抨擊,經過多年努力這一延續近一個世紀的11+考試基本廢除。②16+考試。1972年前後,英國基本上實現了16歲義務教育。因此每個結束了義務教育的青年都要經過16+考試。它既是中學畢業考試,也是大學入學考試。16+考試已成為當今英國一種重要的考試制度。③大學獎學金和學位考試。(3)現行學校制度。到20世紀70年代末,英國的現行學制形成如下:①幼兒教育,包括幼稚園和幼兒班,均為全日制教育。②初等教育。包括幼兒學校(招收5~7歲)兒童、初級學校(招收7~11歲兒童)和預備學校(招收準備進入公學的8~13歲兒童)。③中等教育。英國現行中等教育形式多樣主要有文法中學(主要為升大學作準備)、技術中學(主要培養理工技術人才)、現代中學、綜合中學和公學等。(4)繼續教育。為結束了義務教育又沒能升學的在職青年給予18歲以前的繼續教育。(5)高等教育。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高等教育有重大發展,除原有的古典大學外,又發展了新形式的大學如近代大學即19世紀末建立起來的傳統大學、新大學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建立的、以及技術大學、開放大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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