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特勒教育法(Butler Education Act),亦稱“1944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1944)。英國議會1944年通過。由教育大臣巴特勒提出。共122款。主要內容:(1)廢除1899年建立的只負督導責任的中央教育署,設立全國性的教育領導機構——教育部,以加強中央對教育的領導與控制;(2)廢除以往中國小教育不連貫、相互重疊的學制,將公共教育分為三個連續階段,即初等教育(5歲~11歲)、中等教育(11歲~18歲)和繼續教育(為離校青少年舉辦);(3)將義務教育從9年(5歲~14歲)延長到10年(5歲~15歲),有條件的地方可延長至11年(5 歲~16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特勒教育法
- 外文名:Butler Education Act
- 通過時間: 1944年
- 地區:英國
主要內容,主要成就,
主要內容
(l)廢除1899年建立的只負督導責任的中央教育署,設立全國性的教育領導機構——教育部,以加強中央對教育的領導與控制;(2)廢除以往中國小教育不連貫、相互重疊的學制,將公共教育分為三個連續階段,即初等教育(5歲~11歲)、中等教育(11歲~18歲)和繼續教育(為離校青少年舉辦);(3)將義務教育從9年(5歲~14歲)延長到10年(5歲~15歲),有條件的地方可延長至 11 年(5 歲~16 歲);(4)初等教育分為三個階段,即保育學校(2歲~5歲)、幼兒學校(5 歲~7 歲)、初等學校(7 歲~11 歲);(5)公立中學分文法、技術、現代中學三類,初等教育學生通過11歲考試,按成績、能力和傾向分別進入上述三類中學免費就讀,家長有責任確保子女受到有效教育;(6)地方教育當局維持的中國小及受助或“受控”民辦學校均須進行宗教教育;(7)獨立學校須在教育部註冊、備案,並接受檢查;(8)地方教育當局須為學生提供醫療、牛奶、午餐和其他點心,向貧困兒童提供衣著,必要時提供膳宿,為缺陷兒童提供特殊教育。為接受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生提供獎學金,為公立學校學生提供生活補助費,為少數考入收費學校的學生支付學費,為 5歲以下兒童開設幼稚園或幼兒班,為未滿18歲的離校青少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
主要成就
確立了從初等、中等直到繼續教育的公共教育體系,對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體制進行重大改革,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教育制度的主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