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

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

《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船舶進出港報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制定。

2021年8月5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以海船舶〔2021〕143號發布通知,公布《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 發文字號:海船舶〔2021〕143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發布通知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於印發《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船舶〔2021〕143號
各有關航運企業,各直屬海事局:
為進一步規範船舶進出港報告行為,加強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做好宣貫落實。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21年8月5日
附: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船舶進出港報告行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發生進出港口、港外裝卸站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不適用於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
本辦法所稱船舶進出港報告,是指船舶(包括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通過網際網路、電話、傳真、簡訊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口、港外裝卸站等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船舶進出港報告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負責全國的船舶進出港報告的管理工作。
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和具有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進出本轄區船舶進出港報告信息接收與核查及相關管理、本機構登記船舶在主管機關確定的相關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統的線上註冊等工作。
第四條 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誠信、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報告情形
第五條 船舶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向預計駛離或者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
(一)駛入碼頭、泊位、船舶修造廠、錨地(停泊區)、安全作業區、海上作業平台、裝卸站進行貨物裝卸、駁運、人員上下、修造、作業、物資補給或者污染物接收的,應進行進港報告;
(二)進行貨物裝卸、駁運、人員上下、修造、作業、物資補給或者污染物接收後駛出碼頭、泊位、船舶修造廠、錨地(停泊區)、安全作業區、海上作業平台、裝卸站的,應進行出港報告。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無需進行進出港報告:
(一)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由境外駛入境內,或由境內駛往境外,已按規定辦理該航次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手續的;
(二)船舶修造廠自用輔助船在廠內航行作業;
(三)船舶僅航經港區不進行貨物裝卸、人員上下、物資補給、污染物接收等作業的;
(四)公務船艇執行維權、執法等公務活動的。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採取日報形式進行進
出港報告:
(一)船舶在固定航線航行或固定水域範圍內航行,且單次航程不超過2小時的;
(二)從事港內作業的;
(三)船舶在港外作業區、海上作業平台區域範圍內航行或作業的。
第八條 從事拖帶運輸的,被拖船進出港信息可自行報告,也可由拖船報告。
拖帶運輸中途需加解被拖船時,拖船或加、解船舶應當及時報告進出港信息。
第九條 船舶由於搶險、救生等緊急事由不能按照規定程式報告進港或出港信息,應當在任務完成後及時補報進出港信息。
第三章 報告方式
第十條 航行於我國沿海水域和內河水網水域的船舶可以通過主管機關確定的相關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統進行進出港報告。
第十一條 因信息平台或系統故障無法報告的,船舶通過傳真、電話、簡訊等其他方式及時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
第十二條 船舶未通過主管機關確定的相關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統進行進出港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船舶進出港報告信
息上傳至主管機關確定的相關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統。
第十三條 船舶首次通過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統進行進出港報告前應先進行註冊,並應當妥善保管船舶進出港報告賬號和身份認證信息,承擔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第十四條 船舶通過信息平台或系統進行進出港報告後,信息平台或系統將傳送確認回執。如未收到確認回執,船舶應保存好相關記錄並主動聯繫擬駛離或抵達地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章 報告時間和內容
第十五條 船舶應於4小時前向預計駛離或抵達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信息,但提前時間不應超過24小時。航程不足4小時的,應在駛離的同時報告下一港進港信息。船舶在港時間不足4小時的,應在抵達後立即報告出港信息。
重大活動期間,船舶應根據活動期間特殊要求進行進出港報告。
第十六條 因無通信信號覆蓋導致無法按照規定於4小時前通過信息平台或系統報告的,船舶應在通信信號恢復後立即報告,並註明原因。
第十七條 船舶進港報告信息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船舶航次動態信息:上一港、擬靠泊港口及碼頭泊位或停泊位置、擬進港時間、進港船舶首/尾吃水;
(二)在船人員信息:船員姓名、職務、適任證號碼,無適任證書的錄入身份證號碼;其他人員(貨船非船員)姓名、身份證號碼;
(三)客貨裝卸信息:載客人數、貨物種類及貨物數量、貨櫃數量及重量等;
(四)海事管理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 船舶出港報告信息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船舶航次動態信息:下一港、擬出港時間、出港船舶(預計)首/尾吃水;
(二)在船人員信息:船員姓名、職務、適任證號碼,無適任證書的錄入身份證號碼;其他人員(貨船非船員)姓名、身份證號碼;
(三)客貨載運信息:載客人數、貨物種類及貨物數量、貨櫃數量及重量等;
(四)海事管理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進行日報的船舶,進出港報告中的出港航次動態信息按當日第一次出港情況填報;進港航次動態信息按當日第一次進港或者最後一次進港情況填報;在船人員信息填報當日所有在船人員;客貨載運信息填報當日或者前一日總航次數、平均單航次客貨載運量等內容。
第二十條 當船舶報告的信息發生變化需要更正時,應當變更報告或撤銷後重新報告,並註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 按規定須配備《航海日誌》或《航行日誌》的船舶,應將報告人、報告時間、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名稱、確認回執編號、變更報告內容(如有)等進出港報告信息如實在《航海日誌》或《航行日誌》內記載。
第二十二條 船舶應當如實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不得謊報、瞞報進出港信息,並對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對存在謊報、瞞報船舶進出港信息、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報告不準確等行為的,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在開展船舶安全監督時,應當對船舶進出港報告信息進行核查。重點核查船舶報告信息的及時性、規範性、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船舶航次動態信息的連續性和完整性等。
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強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通過AIS、VTS、CCTV、港口調度和客運售票系統等多種手段收集船舶航行動態、載運貨物和在船人員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航行於內河非水網水域的船舶應參照本辦法或根據具有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進行進出港報告。具有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管理機構應當將船舶進出港報告信息上傳至主管機關確定的相關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統。
第二十六條 按規定需配備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的船舶應當按有關規定保持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處於正常工作狀態,準確顯示本船船舶信息。
第二十七條 船舶應根據在進出港報告信息校驗過程中信息平台或系統發出的安全校驗提示或海事管理機構發出的指令,及時採取相應整改措施,保證船舶安全。
第二十八條 船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際網路、通信信息安全等相關規定,不得利用船舶進出港報告進行任何違法違規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船舶進出港報告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解讀一

《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制定,共分為六章、三十條,整合了以往關於海船、內河船舶報告相關要求以及船舶進出港報告系統管理等內容,對需船舶進出港報告情形、報告內容、報告時限、特殊報告情形、海事監管、航運企業主體責任等內容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辦法》的出台是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打造“陸海空天”一體化水上交通運輸安全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對於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立健全與水上船舶安全監管新形勢相適應的安全監管法律制度體系、推進海事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辦法》通過細化船舶進出港報告要求、明確企業主體責任、海事監管要求等具體要求,進一步規範了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對於航行於內河非水網水域的船舶由具有海事管理職能的省級地方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進行管理,並根據航行於不同區域的船舶制定了差異化的管理措施;船舶或其經營人可通過網際網路、傳真、簡訊等多種方式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特別是開發運行了海事信息服務平台,船舶或其經營人足不出戶即可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極大地便利了相對人,使船舶周轉效率有效提升。

解讀二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布《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將航行於沿海、內河水網區域、內河非水網區域船舶全部納入管理範圍,實現了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在空間上的全覆蓋。
《辦法》整合了海船、內河船舶報告相關要求以及船舶進出港報告系統管理等內容,對需船舶進出港報告情形、報告內容、報告時限、特殊報告情形、海事監管、航運企業主體責任等內容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辦法》旨在帶動內河水域船舶監管能力提升,在法治引領下推動船舶監管工作精準化和服務智慧型化發展,為推進“陸海空天”一體化水上交通運輸安全保障體系和全要素“水上大交管”建設奠定基礎。
《辦法》進一步規範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制度,細化船舶進出港報告要求、明確企業主體責任、海事監管等具體要求;進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對於航行於內河非水網水域的船舶,由具有海事管理職能的省級地方管理機構制定規則進行管理,並根據航行於不同區域的船舶制定了差異化的管理措施。
《辦法》開發多種報告方式,船舶或其經營人可通過網際網路、傳真、簡訊等多種方式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特別是開發運行了海事信息服務平台,船舶或其經營人足不出戶即可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有效提升船舶周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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