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婚姻登記辦事指南

興義婚姻登記是由民政局受理。

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審批條件,申請資料,決定機關,審批程式,承諾期限,收費標準,

事項名稱

婚姻登記(結婚、復婚)

設定依據

1、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審批條件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六)雙方自願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申請資料

1、雙方當事人身份證;
2、戶口冊原件;
3、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決定機關

興義市民政局

審批程式

申請、受理、審核、審批、辦結(頒發證書)

承諾期限

1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每對9.00元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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