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涉港澳台結婚登記,應提交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回鄉證,港、澳居民身份證等相關材料。
基本介紹
- 執法主體:省民政廳
- 辦理對象:公眾
辦理材料,辦理程式,辦理地點,
辦理材料
國內居民應提供: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港澳同胞應提供:
①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回鄉證;
②港、澳居民身份證;
③香港居民提交我司法行政機關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註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申明書;澳門居民提交澳門出生及死亡登記局(2002年底已改名為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者《無婚姻記錄證明書》。
台灣居民應提供:
①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②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
③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提交離婚證件;喪偶的,應提交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係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係的協定書。
辦理程式
辦理港澳同胞同內地居民之間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台灣居民與大陸居民之間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辦理地點
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