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婚姻登記辦事指南

申請結婚登記,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提供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等相關材料到民政局辦理。

基本介紹

  • 受理機構:定安縣民政局
  • 承諾時限:1工作日
  • 諮詢電話:63822775,63828005(視窗)
  • 法定時限:1個工作日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 投訴電話:63831766 (監察局)
申報條件,審批程式,所需材料,收費依據,

申報條件

1、申請結婚登記條件
  
①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②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③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④雙方自願結婚。
2、申請離婚登記條件
①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雙方自願離婚。
3、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條件
①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現今仍維持該狀況;
②婚姻證件遺失或損毀。
4、申請撤銷婚姻條件
①當事人因受脅迫結婚;
②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審批程式

(1)結婚登記、離婚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的辦理程式:
  
申請→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2)撤銷婚姻關係的辦理程式:
申請→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

所需材料

(1)雙方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當事人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當事人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4)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
  
(5)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6)當事人近期半身免冠2寸單人照片2張;
(7)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委託書。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8)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本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9)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10)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11)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收費依據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249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5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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