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婚姻登記辦事指南

三河婚姻登記是由民政局受理。

事項名稱,服務內容,政策依據,登記條件,辦事程式,承諾時限,收費標準,

事項名稱

婚姻登記

服務內容

辦理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

登記條件

結婚登記條件:1、辦理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在三河轄區的結婚登記;2、要求結婚的男女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4、當事人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6、雙方自願結婚;7、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8、當事人應提供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且證件合法、有效、字跡清晰;9、當事人提交3張紅底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10、當事人提交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
離婚登記條件:1、辦理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在三河轄區的離婚登記;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一式三份),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5、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6、當事人應提供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件原件,且合法、有效、字跡清晰;7、當事人各提交2張紅底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8、當事人提交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複印件。

辦事程式

結婚:審查當事人戶口本、身份證;詢問當事人結婚意願;自願結婚的當事人各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審核合格後頒髮結婚證。
離婚:審查申請離婚證件和證明材料;詢問當事人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定的內容的意願;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簽署離婚協定;審核合格後頒發離婚證。

承諾時限

即時辦理

收費標準

9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