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生態環境局科爾沁右翼中旗分局

興安盟生態環境局科爾沁右翼中旗分局

興安盟生態環境局科爾沁右翼中旗分局,為興安盟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負責盟生態環境局職責在屬地的貫徹落實,協助屬地黨委政府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的統籌規劃、科學決策和統一監督管理,承擔屬地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所在轄區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審批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安盟生態環境局科爾沁右翼中旗分局
  • 辦公地址:科右中旗巴仁哲里木大街(興安盟生態環境科爾沁右翼中旗分局辦公樓)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所屬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受盟生態環境局委託,負責盟生態環境局職責在屬地的貫徹落實,協助屬地黨委政府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的統籌規劃、科學決策和統一監督管理,承擔屬地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所在轄區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審批等工作。

領導分工

負 責 人:馬前進

內設機構

(一)黨務行政辦公室(黨辦、行政辦、人事股、財務股、檔案管理股、宣教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全旗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黨建工作與行政辦公室職責。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指導所屬單位退休人員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全旗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承擔生態環境保護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
(二)生態環境管理股(水、氣管理股、自然生態保護股、土壤生態環境與輻射、固體廢物(含化學品)管理股)。負責全旗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科右中旗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水功能區劃,配合實施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指導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負責全旗大氣、噪聲、光、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全旗重點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全旗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旗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旗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落實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承擔全旗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組織起草全旗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旗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科右中旗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旗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全旗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全旗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組織輻射環境監測,參與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全旗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跨區域轉移審批、新化學物質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承擔全旗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定各類環境要素污染防治制度措施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三)行政服務股(環境監測與規劃股、環境影響評價股、法制辦)承擔科右中旗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落實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交辦的相關工作。組織擬訂科右中旗落實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實施方案,統籌調度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饋意見整改落實、驗收銷號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等工作,承擔解決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職責,承擔全旗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工作。承擔全旗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標準和規範。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監察執法監測和應急預警監測,組織對開展全旗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工作。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信息公告制度,發布科右中旗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監督重點污染源單位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參與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組織編制全旗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工作,承擔全旗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工作,承擔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工作。承擔全旗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承擔全旗規劃、政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工作。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等行政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全旗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承擔生態環境保護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

所屬事業單位

科爾沁右翼中旗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地方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二)在轄區範圍內依法統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具體範圍包括:
1.負責轄區範圍內固定污染源的生態環境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事中事後管理情況等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2.負責對轄區範圍內固定污染源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3.負責對轄區範圍核心技術、射線裝置利用等電離輻射單位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4.負責對轄區範圍內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等情況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機構和機動車維修單位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5.負責對轄區範圍內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6.負責對轄區範圍內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地區開展生態保護執法檢查工作;
7.負責對轄區範圍內地下水污染、因開發土地、礦藏等造成的生態破壞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8.負責對轄區範圍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9.負責對轄區範圍內流域水生態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10.負責對轄區範圍內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築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三)負責對轄區範圍內生態環境信訪案件的統一受理、查辦、匯總等工作;負責組織辦理上級交辦的重大生態環境信訪案件;負責協調解決轄區生態環境污染糾紛案件。
(四)協助主管部門做好重大責改決定、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決定和移送案件等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協助主管部門做好行政應訴等工作。
(五)負責對轄區範圍內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組織聽證會,並按有關程式下達責改和處罰決定,對做出責改和處罰決定案件的執行情況開展行政執法後督察工作,對超過法定期限未自覺履行的行政處罰案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配合法院開展強制執行工作;
(六)負責對轄區範圍內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工作;
(七)負責對轄區範圍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和轄區範圍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照上級部署對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現場處置、調查、查處;
(八)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執法權以及完成上級生態環境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機構規格
科爾沁右翼中旗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為興安盟生態環境局科爾沁右翼中旗分局所屬的相當於正科級事業單位,以興安盟生態環境局科爾沁右翼中旗分局名義在事權範圍內統一行使執法權。
負 責 人:馬前進
科右中旗環境保護監測站
一、主要職責
負責制訂監測計畫和進行經常性的監測;旗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測;建立污染檔案;建立環境監測網。
二、機構規格
科右旗環境保護監測站的機構規格為股級。
負 責 人:張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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