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沁右翼中旗水利局

科爾沁右翼中旗水利局

科爾沁右翼中旗水利局是科爾沁右翼中旗機構改革新組建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爾沁右翼中旗水利局
  • 辦公地址:科右中旗巴仁哲里木大街與哈日諾拉路的交匯處(科爾沁右翼中旗水利局)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旗委決策部署。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旗水利規劃和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旗水資源規劃、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旗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旗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監督指導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工作,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蘇木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全旗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設並組織指導實施,按旗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覆核國家、自治區、盟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旗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旗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全旗重要河流、湖泊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全旗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全旗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全旗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有關工程的驗收。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全旗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
(九)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牧區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全旗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十一)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蘇木鎮(農牧林場)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全旗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認真貫徹執行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三)承擔全旗河湖長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考核,落實旗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及旗級河湖長確定的事項,協調旗直有關部門開展河湖長制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旗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五)行政許可審批河道采砂、洪水影響評價、取水權有償轉讓、取水許可、入河排污口設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檔案、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設施、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及廢除圍堤、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非防洪活動(不含河道采砂)、農村集體經濟修建水庫。
(十六)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分工

負責人:斯日古楞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會股)。協助局領導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對局機關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局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承擔文秘、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史志、建議提案、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及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提出全旗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財務和資產管理,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負責全旗水利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二)業務股。組織編制全旗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水利統計工作。負責水利科技工作。負責全旗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承擔全旗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牧區水利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三)黨建和人事股。承擔局機關黨的建設與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管理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紀檢等工作。
(四)水資源管理股。負責全旗水資源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承擔全旗節約用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起草有關地方性政策規章草案及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蘇木鎮水事糾紛,組織查處涉水違法事件。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監督指導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執行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旗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水權收儲工作並監督實施。
(五)建設運行管理與水旱災害防禦股。對全旗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進行審核和報批。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組織開展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組織指導全旗水庫、河道治理、灌區、大中型水閘、河湖連通等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協調重點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與安全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稽察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六)河湖管理辦公室。承擔旗河湖長制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河湖長制工作的協調、調度、督導和考核工作。指導河流湖泊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七)水利綜合執法股。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律法規,負責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蘇木水事糾紛,組織查處涉水違法事件(原水資源管理股職能);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實施條例》的貫徹實施,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行為,徵收和管理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原水土保持職能);水利安全生產監督執法。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對科右中旗範圍內各項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進行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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