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興安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興安盟行政公署組成部門,局機關下設辦公室、培訓就業科、勞動工資科、養老保險科、失業保險科、醫療保險科、工傷保險科、勞動保障監察科、仲裁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規劃財務科、農村社會保障辦公室共12個職能科室。

基本介紹

簡介,內容,

簡介

直屬事業單位共有6個:興安盟就業局、興安盟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興安盟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興安盟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興安盟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中心、興安盟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現有幹部職工125人。
根據《內蒙古黨委、政府關於興安盟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內黨發[2001]26號)、中共興安盟委行政公署關於興安盟黨政機構改革實施意見》(興黨發[2001]17號)精神,組建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內容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盟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政策、辦法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家、自治區制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代表盟行政公署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制訂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制度。
(三)按照自治區制定的促進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訂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按照分工制訂全盟公民出境(出盟)就業和境外(盟外)公民入境(入盟)就業的管理政策並實施管理;制訂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商企業駐盟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的管理辦法並實施管理;制訂外國在盟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和培訓的資格管理辦法並實施管理。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規定的職業工種及職業技能標準,組織制訂相關的行業標準實施辦法;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與核發,制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國家、自治區職業技能培訓、鑑定政策並組織實施;制訂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並逐步實施;制訂對各行業工種技能人才的培養、表彰鼓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措施,制定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各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的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及師資隊伍建設,落實技工學校評估認定製度,制定技工學校和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教材建設規劃
(五)貫徹國家、自治區關於勞動關係調整的規則;制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負責勞動爭議和勞動仲裁工作;負責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貫徹實施;負責政策性安置工作。
(六)研究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和辦法;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辦法和國有企業工效掛鈎及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工資集體協商協定審查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根據國家、自治區的有關政策,制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辦法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有關規定和標準組織實施對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的鑑定;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社會保險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法規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本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辦法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辦法;制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辦法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並負責實施監督。
(十)承擔全盟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管理全盟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建設規劃、負責辦法的制定並組織實施,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擬定管理本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經費和項目的辦法;擬定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審核辦法
(十一)承辦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