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加班

自願加班

自願加班是一種現象,不僅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使其身心健康受到傷害,也給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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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來源

2020年3月18日,王某入職上海一家網路科技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23年3月17日的勞動契約,約定王某的崗位為標準工時制、每天工作8小時。該網路科技公司實行加班審批制度,按公司規定,凡需要加班的,應事先書面申請,經書面批准後方可加班,否則視為自願延長勞動時間。

引用示例

2023年,上海一名24歲女工猝死的訊息引發了全網關注,涉事公司聲稱女工屬於“小時工”,多勞多得,公司並沒有強制要求加班,她是“自願加班”的。

社會評價

“自願加班”的目的,就是為了多掙工資。有不少勞動者,特別是實行計件制或“小時工”,為了獲取較多的工資,每天工作12小時以上是“家常便飯”。而用工單位為了節約成本,對此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可否認,這種加班大多數屬於“自願”,但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為何無視勞動法規,允許這種違法的加班存在?而實質上,無論是“自願”或是逼迫,都無法改變勞動違法的事實,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社會影響

法律的硬性規定,在用人單位管理中並未保證勞動者平均每周的工作時間限定在“44小時內”,反而以“自願”加班形式被強制延長。國家統計局近日發布的2023年一季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顯示,今年3月,全國企業就業人員周平均工作時間為48.7小時,與去年3月的47.3小時相比增加1.4小時,職場“自願”加班呈現出常態蔓延趨勢,給保障勞動者休息權提出了挑戰。
抽絲剝繭般分析職場“自願”加班背後的成因,除了不少企業刻意營造“以加班為榮”的畸形文化氛圍外,關鍵在於一些企業不合理的工資結構。放眼整個職場,一些企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其工資構成大多為基本工資即是法定最低工資,其他部分全部體現為加班工資。如果員工不加班,則僅能領到最低工資,這對於不少家庭負擔重的員工而言,要確保自己的工資既能餬口又能養家,只能違心選擇“自願”加班。

法律規定

職場“自願”加班的常態化,在深層次上也反映了法律對勞動者的救濟有限。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因加班引發勞動爭議後,勞動者應就違心“自願”加班進行舉證。然而,企業往往對此通過加班不記考勤、獲準加班審批等手段予以規避,勞動者根本無法有效舉證。加之目前勞動監察執法力量不足,行政救濟勞動者的作用有限,企業強迫勞動者“自願”加班的違法成本明顯偏低,更是在無形中助長了“自願”加班不良現象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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