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公證事項

所謂自願公證事項就是指根據《公證法》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可以辦理上述11項公證事項的公證業務,也就是說,這11項證明業務的公證程式的啟動來源於當事人所提出的申請,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公證法》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可以辦理上述11項公證事項的公證業務,也就是說,這11項證明業務的公證程式的啟動來源於當事人所提出的申請,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對法律行為的公證,是公證機構辦理最多的一項公證業務,而契約公證又是法律行為公證中最常見的。契約當事人依法向特定執業區域內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契約公證,可以有效地防止因簽訂契約的當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而導致契約的法律效力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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