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公證與自願公證相結合原則

法定公證與自願公證相結合原則就是指在公證活動中,有些公證事項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通過公證才能確定其法律效力的; 而有些公證事項無須通過公證就可以取得其應有的法律效力,但是當事人自願申請公證機構對該事項進行公證,以尋求更具有權威性、公信力的法律後果。

有些公證事項無須通過公證就可以取得其應有的法律效力,但是當事人自願申請公證機構對該事項進行公證,以尋求更具有權威性、公信力的法律後果。一般而言,辦理公證應當以自願為原則,但是為了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國家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和社會的安定團結,減少糾紛,通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比較重要的事項不經公證就不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相當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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