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公證

自願公證是指在祛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應當採用公證形式的情況下,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行決定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是否申請辦理公證。

在自願公證的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也不會影響該事項的既定法律效力,但一旦進行了公證,則為該事項增添了一定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相應地就具備了《公證祛》上的法律效果。自願公證中的自願內容是指公證機構受理的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應當進行公證,必須由當事人基於自己的意願提出申請,公證機構無權強迫當事人申請公證,也無權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事項,強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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